对仲裁机构约定出现瑕疵时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爱尔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德国玛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玛莎(天津)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观点摘要】
双方未约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或天津,因此,应当根据仲裁地法即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表达了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并约定由“中国或天津对外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由于“天津对外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并不存在,且在当事人约定由“中国对外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时可以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应当认为该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50号
最高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司法观点集成(三)
作者:大连仲裁委员会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对仲裁机构约定出现瑕疵时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爱尔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德国玛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玛莎(天津)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观点摘要】 双方未约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