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精确设计各项股东权利至关重要,甚至影响公司存亡。
股东常常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达成合意,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公司决议等文件形式对某些股东某些权利进行限制。
是否所有股东权利均能予以合理限制呢?
本期我们与大家探讨。
一、 股东权利类型
股东权利,常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收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取得股东权利以实现其经济目的。
股东权利主要有下列18种类型:
1股东身份权
股东首先是一种身份或资格。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申请公司机关登记的权利,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交付股票。
2股东表决权
又称投票权,是指股东出席股东股东(大)会议并投票,对由股东(大)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赞成、弃权、反对的意思,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权利,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模式就是通过表决权来表示意思。
3股东分红权
是指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即为获取收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约外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4股东知情权
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股东选举权
是指股东有权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6股东处分权
是指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以转让、赠予、互换、质押等方式处分所持有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自由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其他或严或松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自由转让所持股份。
但法律对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时间及数量作出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转让作出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7优先购买权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8新股优先认购权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按照一般发行与认购程序认购,但可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新股。
9关联交易审查权
是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东提案权
是指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
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建议质询权
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有权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12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13股(大)会议召集权
是指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履行职责,不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14决议无效及撤销请求权
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请求确认无效。
15股东诉讼权
是指股东基于股东权利被侵害而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自己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权被侵害时,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此外,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时,公司利益被侵害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一是具备诉讼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存在损害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三是前置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行为则请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存在损害行为则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四是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股东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请求,若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收到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16股权回购请求权
是指公司成立后虽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7请求公司解散权
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8剩余财产分配权
是指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等所有款项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请求分配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二、 合理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股权可否受到除法律规定外通过股东合意进行限制为标准将股权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股东获得股东资格即享有的权利,这此些权利基于股东身份和法律规定取得,通常并非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行使。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东权,是指可通过股东同意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公司决议等合意文件予以限制的权利,这些股东权利通常与出资义务相对应,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哪些股东权利属于非固有权可受限制呢?
我们认为,下列股东选举权、股东表决权、股东分红权、优先购买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处分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关联交易审查权等8项股东权利系非固有权,可通过合意文件进行限制;其他诸如股东身份权、股东知情权、股东提案权、建议质询权、临时会议提议权、股东(大)会议召集权、违法决议撤销权、股东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解散权等10项股东权系固权而不能进行限制。
股东合意限制股东权利
作者:陈枫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精确设计各项股东权利至关重要,甚至影响公司存亡。 股东常常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达成合意,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公司决议等文件形式对某些股东某些权利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