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在判定外卖平台与骑手的劳动关系时,不能单纯依据表面的合同形式或报酬支付方式,而是要综合考量管理方式、业务关联、经济依附等多方面的实质因素。
案例导入
刘某系某外卖平台的骑手,某日凌晨正常通过 APP 接收了外卖平台派发的订单开始配送,然而送餐途中不幸过劳猝死,直到次日清晨才被发现倒在小区单元门外,此时他已没有了生命体征,死因是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刘某的家属认为:平台能够实时定位骑手位置,在订单出现异常时,理应及时联系并救助刘某,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刘某失去抢救机会。后家属将外卖平台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而外卖平台称自己只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信息平台,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该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该信息技术公司则表示其与刘某是合作关系,已为其缴纳保险,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卖平台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外卖平台虽未与刘某建立劳务雇佣关系,但其能够实时掌握刘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反馈异常信息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就刘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外卖平台和某信息技术公司均有过错。最终判决外卖平台承担 20% 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 70% 责任;考虑到刘明对自身情况也应有一定认知,需承担 10% 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条文强调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
(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例如,用人单位需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组织,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备劳动能力等。像未成年人、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一般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本案中,平台通过订单分配、时效考核、评分管理等手段,对骑手的工作进行实质性掌控,这体现了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骑手必须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订单配送,否则会面临扣分、罚款等处罚,这表明骑手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平台的严格管理。
劳动构成业务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卖骑手配送外卖,这显然是外卖平台业务的核心组成,符合这一认定要素。
结语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外卖骑手这样的新型就业形态越来越普遍。这些从业者往往工作灵活性高,但也面临着劳动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异常订单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骑手安全保障体系,合理分配订单以避免骑手过度劳累,并加强安全培训。从社会层面而言,则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劳务公司、骑手等各方的权利义务界限,填补法律空白,为劳动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构建一个公平、合理、安全的劳动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双赢。
外卖骑手过劳猝死,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蓝婷婷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在判定外卖平台与骑手的劳动关系时,不能单纯依据表面的合同形式或报酬支付方式,而是要综合考量管理方式、业务关联、经济依附等多方面的实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