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商标申请开始适用第十一版尼斯分类。
关于本次分类变动,笔者注意到以下几个类别中的商品修改可能正和伴随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行业息息相关,值得注意:
第9类:增加“交互式触屏终端、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增加注“9.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与1404钟表等商品类似”(之前是不类似的);
新增第(六)部分:增加“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
增加“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行车记录仪”;
增加“电子钥匙(遥控装置)”;
增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动汽车)”。
点评:以上变化涉及APP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制造、智能穿戴设备制造行业等。
第12类:增加“自平衡车、自行车用语音提醒装置”。
点评:以上变化涉及体感车制造行业等。
第35类:增加“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
第39类:增加“车辆共享服务,自行车出租”。
点评:以上变化涉及共享汽车、共享自行车服务行业等。
第41类:增加“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
点评:以上变化涉及视频网站服务行业等。
第42类:增加“手机解锁420238,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420239,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420240,互联网安全咨询420241,数据安全咨询420242,数据加密服务420243,为侦测非授权访问和数据外泄而进行的计算机系统监控420244,为侦测网络身份盗用而进行的个人身份信息电子监控420245,为侦测网络诈骗而进行的信用卡活动电子监控420246”。
点评:以上变化涉及数据和信息安全行业等。
除了上述修改外,新分类的适用还需注意以下规则:
1、2017年1月1日以前递交的注册申请适用于申请日期所对应的分类表版本,即2016年申请件适用NCL10-2016,2015年申请件适用NCL10-2015,涉及分类原则调整的内容,只适用生效日期之后的申请件。
2、2016年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项目适用于2016年递交的注册申请,2017年商标局将重新公布区分表以外可接受项目。
2016年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项目中,有些涉及分类原则的调整,不再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注册申请。
通过二维码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的通知”。
“互联网+”行业需特别关注的要点
作者:付冶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商标申请开始适用第十一版尼斯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