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履职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如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离职后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己经营同类业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招用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无效
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4.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责任
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5.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如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违反工作流程等导致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经营损失等。例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设备损坏、原材料浪费、订单失误等。
6.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在前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几种情形中,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主要集中在第4、5、6三种情形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
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0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仅规定了,劳动者因履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利,并未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仅规定了双方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情形,未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时的情形,也未具体规定该如何赔偿及赔偿的程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因履职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发生此类纠纷时,首先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若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其次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无规定,若有规定,按规定处理。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对于赔偿条款的约定和规章制度对于赔偿条款的规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特别是内容不能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问题在于,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均无效或均没有约定或规定时,如何处理?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裁判观点
法律规定关于劳动者过错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位,导致实践中裁判观点迥异,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1.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沪01民终8874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虽然劳动者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如(2024)京03民终15437号民事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罗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如(2025)京02民终2701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并无书面约定,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在履职期间存在渎职行为,故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如(2021)京02民终7382号民事判决,法院以本案证据体现的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及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疏漏等具体因素,认定劳动者属于轻微过失,并判决劳动者无需支付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2.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共同发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五: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西安某贸易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认为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不能简单地适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79000元。
又如,(2020)粤03民终28894号民事判决,认为关于劳动者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劳动者驾驶校车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仔细察明路口左侧安全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因此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可见,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运营中需要校车,用人单位因校车行驶受益,校车导致交通事故属于其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中的风险,因此,即使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大部分的损失。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多年,工资收入仅为3000余元,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本院酌定劳动者赔偿金损失213000元(710000元×30%)。
3.不予处理
(2017)陕011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依法不予处理。(2017)陕01民终14083号民事判决以该案涉及的“电信诈骗”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待公安机关定性后,用人单位可就损失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两级法院虽然裁判结果一致,但具体理由并不相同。
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应满足的条件
1.有明确约定/规定:
即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赔偿经济损失有明确的约定,此处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其他书面文件。
2.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劳动者履职行为本身所导致的直接的、可见的、实际的、必要的损失。此处的损失不包括商誉损失、业务机会丧失损失及其他的经营损失。
3.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是一般过失的,一般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类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时,用人单位既是受益方,也有可能是受损害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和管理,其履行职务行为并无独立的利益和意志,且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还需要管理层和其他劳动者的配合,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者的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创造的收益不平等,再加上企业经营本身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4.劳动者的过错与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使存在严重过错,但经济损失的结果是与其他多种因素或原因等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考虑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原因力大小。
结合前述案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劳动者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进行职业纪律或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所主张损失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失误或其他过错(如扩大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五、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并保留书面证据;
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的具体情形、责任的承担方式;
3、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操作规范、违反后的赔偿责任范围、责任主体,且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保留书面的培训记录,做到防患未然;
5、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做到有据可依;
6、及时止损,在发现损失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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