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借”?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所谓“民间”,主要是排除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所谓“民间”,主要是排除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
(二)民间借贷怎么借?
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资金融通的行为时,为避免当事人对于借贷的金额、时间,借款、还款方式、是否约定利息等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或发生争议,应尽量在借据或欠条中详细载明上述条款。
同时对于出借人来说,若以电子转账方式出借款项则需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款项被认定为其他用途。
若存在全部或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出借,则一定要保存好现金收据或其他能够证明出借人出借了款项且借款人接收了借款的证据。
如约定了保证人担保借款,则保证人仅仅在借据、欠条上签名不一定构成保证的效力,还需要明确的写明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的范围、性质以及期间等。
(三)民间借贷怎么还?
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对于借款人一方,应尽量在借据或欠条中明确还款的方式、还款的金额首先冲抵本金还是利息等问题。
同时在还款后收回或作废借条同时保留相应的还款凭证如转账记录或还款收据等。
(四)民间借贷怎么诉?
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出借人应当收集借据或欠条等能够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向法院主张权利。
对于陈年旧账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即注意保存催款记录(如通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或对方的还款承诺或计划,及时提起诉讼。
对于利息问题,出借人不仅可以约定单利还可以约定复利/利滚利,但按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不得高于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五)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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