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直接辞退隐孕入职的“三期”女职工吗?

来源:极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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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入职三天宣布怀孕,休完长假就辞职”的新闻曾经让多少HR的朋友圈炸开了锅。

“女白领入职三天宣布怀孕,休完长假就辞职”的新闻曾经让多少HR的朋友圈炸开了锅。据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职工刚刚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在其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职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对于“隐孕”入职的女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企业又该如何合法合理的处理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什么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呢?
对此,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会被认为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对于员工是否怀孕并不属于此要求的范围。
具体原因在于员工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没有义务向单位如实告知,企业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主张员工以欺诈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无效。
综上所述,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的婚育情况等个人隐私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否则“隐孕入职”女职工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企业只能忍住心痛吃下这个“哑巴亏”。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三期”女职工当真“动不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常见的“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都不适用于“三期”女职工。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仍处于“三期”的,则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三期”届满之时,否则仍然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么看,“三期”女职工仿佛是拿着国家御赐的尚方宝剑,用人单位根本“动不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除了不能以上述理由解雇“三期”女职工外,其他情形并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双方对于解约经协商达成一致,或“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企业仍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完全合法的处理方式。
因此,企业应当充分并合理的利用自己的劳动用工管理权,既要维护好“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其顺利妥善的完成人生重要阶段的过渡,同时当其出现严重违纪等情况时,仍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纪律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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