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迟延履行责任在执行民事调解书时的认定规则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在(收藏: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编者按
在(收藏: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iCourt)这一篇文章中,笔者从七个方面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了梳理与阐释,在本篇文章中,笔者对于民事调解书执行时出现民事责任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责任的问题及争议焦点将进一步展开讨论,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调解书。
对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时是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理解以及能否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方主体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本着互相交流学习之目的,笔者就相关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阐释。
执行民事调解书时迟延履行责任的种类
通过笔者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发现涉及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主张被执行人承担逾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迟延履行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执行民事调解书时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民事调解书为法院执行依据之一。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支付是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后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因此,在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履行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时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执行民事调解书时主张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时,其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逾期履行义务时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民事责任,应属于协议或合同范围内基于双方事先约定的而截止到签订调解协议之时现存的涉及给付内容本身的民事责任。
如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截止调解协议达成之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债权债务,属于固有的民事责任。
此时,如双方未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不履行调解书而承担新设立的民事责任,则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原债权债务中的民事责任不应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笔者认为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不履行调解书中约定义务时增加义务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
此时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是为保障整个调解协议的履行而新设立的,是独立于调解协议给付内容本身而存在的责任,而不应该是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注意区分民事调解书中上述两种民事责任的不同。
执行民事调解书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笔者在上边分别就执行民事调解书时迟延履行责任两种种类-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与民事责任逐一进行了分析。
而司法实践中,面对二者的竞合,我们是一并主张还是择一主张,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面对这个争议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已经现存的债权债务中所包含的民事责任不应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所指的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仅把现存的民事责任作出约定而未对不履行调解协议本身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作出约定,应当属于未对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约定,作为被执行人就应当在逾期履行调解协议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
如果把现存的民事责任简单地作为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将会出现被执行人可以仅以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为由,恶意违背其调解承诺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一失信制裁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其次,如果各方在民事调解书中对不履行调解协议本身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作出了约定,该民事责任应为《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民事责任。
此时,义务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向执行法院主张民事责任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此时,民事调解书中的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出现了竞合,那么申请执行人是可以向执行法院择一主张,还是一并主张强制执行,便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巨大争议。
对此,《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民事调解书中的民事责任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出现竞合时只能择一主张。
笔者通过典型案例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 195 号民事裁定书、(2018)川执复 9 号执行裁定书等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执行法院需要审查作为案件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是否有逾期履行民事调解书而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从而来认定被执行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责任。
结语
对于民事调解书执行时出现民事责任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责任的竞合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如下观点:
首先,《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两款规定中均含有“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
对该词语含义的理解,从文义解释上讲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截止调解协议达成之时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是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亦即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笔者也同意该条的“民事责任”指的是第二种。
其次,因民事责任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责任都是对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惩罚措施,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在二者中择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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