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款转抵出资未被认可,股东被判承担履行出资义务

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文章摘要
在停止经营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将股东为维系公司经营的垫付款转抵出资,以此表明股东已履行完毕出资任务。对此,垫付款转抵出资是否有效,股东是否应继续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

在停止经营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将股东为维系公司经营的垫付款转抵出资,以此表明股东已履行完毕出资任务。对此,垫付款转抵出资是否有效,股东是否应继续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结了这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判决各股东向公司承担履行出资义务。
基本案情
某装饰工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某、曹某、张某、蒋某、陈某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5年5月31日。2019年1月,某装饰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2019年2月,某装饰工程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各股东为维系公司运营而垫付的材料款等款项转为对公司的出资,但上述垫付款项并未转入公司账户,也无对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据予以支撑。该股东会决议形成后未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所公示的年度报告中未体现股东出资,公司财务账册也未将垫付款作为出资进行记载。
2022年9月,重庆市五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了某装饰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代表某装饰工程公司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各股东向公司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各股东辩称,2019年2月的股东会决议已同意将各股东为公司的垫付款转抵对公司的出资,故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法院审判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各股东主张以垫付款转抵出资额,但无对应的交易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支撑,其辩称的垫付款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案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但各股东辩称并举证的费用并未存入公司账户,不符合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程序,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所支付的相应款项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作为出资予以记载,也未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体现出资。将垫付款作为出资的股东会决议作出时,案涉公司已停止经营,并在2022年9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各股东在公司停止经营后,以股东会决议将所谓的垫付款转为股东出资,实际上是在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抵消应负的出资义务,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遂判决各股东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
一审宣判后,股东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以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为由,按撤回上诉处理。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关于资本缴付和资本维持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确保公司资本之充实性,并藉此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对公司所认缴的出资系公司经营的基础,是公司经营能力和确保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股东为维系公司经营垫付的款项,在性质上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维护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条件应当严格审查并进行限定。
一审法官建议,若公司股东拟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相互抵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用于抵销的债权必须真实、凭据完整。注意保留公司经营中的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证据,款项也应支付至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支付给债权人,同时也要注意与公司财务账册记录一致。二是抵销的程序合法合规。须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定股东垫付款为出资款,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条款,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体现股东实缴出资信息,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三是抵销的时间节点。以债权抵销对公司的出资不得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若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或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依法申请破产时,即抵销时公司并不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时,若主张抵销其实质系股东债权优先受偿,因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而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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