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赢了执行难?浅谈专利侵权案件中你不了解的执行程序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两审终审制及对应的执行程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
一、两审终审制及对应的执行程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针对某一专利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专利侵权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此时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效力,如若一审判定被告侵权,上诉期满,被告并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如若被告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经过审判,将下达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立即生效,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侵权判定,则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很多原告当事人(专利权人)认为只要侵权案件赢了,官司就算是胜利了,其实不然,因为专利权人最终的目的是通过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损害赔偿,所谓的损害赔偿必然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只有执行程序完毕,得到了切实的赔偿,才算是整个案件的终结,原告一方才算是真正赢了,可以说执行程序实际上是整个侵权诉讼的生命线。
执行程序分为两个期间,首先是被判侵权方的主动履行期,即一审或二审生效判决中会指定被告在一定的期间内履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害等义务,如果被判侵权方及时积极地履行义务,判决履行完毕之后,可以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其次,如果被判侵权方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义务的,原告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会发现,案子判了,官司赢了,对方却不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即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方却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早已经被转移、隐匿、变卖等,无法实际执行,这就会进入一个很尴尬的局面。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周期长,很难保证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有非法转移或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那么对于原告一方,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上述尴尬局面的出现以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呢?笔者结合下面的具体案例来分析和总结一下。
二、司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51号公开了 原告深圳市A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诉被告深圳市B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自己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并生产有相关的专利产品,被告擅自制造并销售了该侵权产品,诉请被告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冻结了被告B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531.09元。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审理,最终判定被告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指出“被告B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均由被告B公司负担。”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督促了被告在判决生效之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因为一旦对方不配合履行,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前被保全的财产,因此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别的措施可以督促或者推进专利权人在侵权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到被告的财产呢?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二:
笔者曾参与讨论过一个专利侵权的再审案件,了解到在先前的侵权一审二审程序过程中,被告均被判侵犯对方的专利权,法院生效判决判定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相关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但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发现被告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催告,也无果,由于原告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未采取任何保全措施,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转移、隐匿或者变卖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执行程序后半年多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无财产可执行的状态。无奈,原告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申请限制消费令,并将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被告的村长职位也因此受到牵连,被暂停工作。虽然赔偿执行仍然还没完全落实,也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和工作,起到一定限制作用,这也能有效的促使被告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针对专利侵权案件,为了推进和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专利权人一方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其具体规定和区别如下表所示:

诉前保全

诉讼中保全

适用条件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

启动方式

依申请

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日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说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了,不过财产保全也有一定的难度,就是需要原告通过各种渠道充分的掌握被告的财产信息,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向法院提供基本明确的财产信息,才有利于保全的顺利执行。
(二)执行和解
在执行程序中为了督促对方尽快的执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例如适当降低一些赔偿额度,督促被告在道义上接受侵权需要赔偿的现实,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虽然赔偿额稍微降低,但是能够实际执行到财产也算是达到最终的目的了。
具体的措施包括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前者是双方当事人将执行和解协议提交给法院(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或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指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向法院提交,这种情况下不会必然导致执行中止,视对方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来判断。
(三)申请对方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是非常的影响个人的生活及工作正常进行的,此项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利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采取上述措施来保障和推动执行的进展。
(四)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直接的措施之外,专利权人一方还可以通过积极督促执行法院来行使执行权来促进执行的进展,由于目前我国采用执行和审判分离的程序,考虑地方违法干预、还有执行队伍质量参差不齐、金融窗口等部门的义务协助人拖延履行等,专利权人一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督促、协助义务,积极搜集材料和信息,一旦发现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汇报给执行法院,以推动执行案件向前进展。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来说,在启动侵权诉讼程序之前就要及时搜集对方的财产信息、动态,避免非法转移财产,如果发现对方有类似非法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中保全的方式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同时也要积极的考虑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推进执行的实现,总之,侵权诉讼不只是单纯的确认侵权之诉,当事人要为执行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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