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在司法部新闻发布会上,熊选国副部长指出“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扩大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并审慎地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此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包括刑事辩护律师在内的法律共同体的热议和期待,大家欣喜地看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在刑事法治领域继续得以推进,更加明确地预判到一个期盼已久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即将呼之欲出!事实证明,这一次,我们果然没有失望。时隔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作为专业刑辩律师,读罢《办法》全文,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推陈出新,可圈可点!
第一,在现有立法框架内扩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办法》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现有法律援助范围之上,将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这势必会大幅度提升刑事辩护率,有效解决刑事辩护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的“数量”问题。
此外,《办法》选择审判阶段作为试点突破口,将依法行使辩护权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既有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契合,也有与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相关规定的衔接,可以体会到立规者旨在“循序渐进、贵在可行”的良苦用心,也将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二,《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完善。《办法》第二条规定,“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是继今年6月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值班律师”后,再次提出“值班律师”。相信,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推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和完善。
第三,明确规定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机制保障。《办法》第七、第八条,分别从律师资源的保障及援助经费的保障提出了相应要求,这就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落实奠定了基础。此外,《办法》第九条还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这实属新的举措,具有创新性、远见性。
第四,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落实提出明确、可行的保障性措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可以成为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第十二条则规定了未履行通知、指派职责的,对相关人员可以追究责任。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目前我们存在的问题不是赋予律师的权利太少,而是权利被侵犯后缺乏救济措施。《办法》中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为辩护权被侵犯后提供了救济和保障机制,可以说是终结了侵犯辩护律师合法权利“零成本”的尴尬局面,是一种突破。
第五,《办法》在保障辩护权行使的同时,也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刑辩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职责定位、执业规范和纪律约束。其中,既有宏观的,如“勤勉敬业,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也有微观的,如“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既有高标准,如“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也有底线要求,如“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等等。这与全国律协刚刚审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契合,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同时,保证律师的专业,办案的质量,不仅达到辩护率的提升,更达到质量、水平的提升。
相信,试点工作的展开,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希望通过这种尝试,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尽快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展开。
律师辩护全覆盖—推陈出新,可圈可点“好办法”
作者:常铮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今年4月,在司法部新闻发布会上,熊选国副部长指出“目前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