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吗?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近来,笔者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公司前段时间返聘了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上班仅仅两周时间,就在车间操作机械设备的时候因设备故障砸伤了手指,该员工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近来,笔者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公司前段时间返聘了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上班仅仅两周时间,就在车间操作机械设备的时候因设备故障砸伤了手指,该员工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因该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局不接受办理工伤等保险,公司应当是否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对该员工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分析上述问题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构成什么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对该问题予以阐述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76号
王某系江苏某农机公司(下称农机公司)副厂长。2010年2月11日,王某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返聘人员。2010年12月23日17时30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本市勤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勤业路龙江路口东侧100米处,突然摔倒受伤发生事故。同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作出第32040200177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地无监控,且无目击者,故此事故经过无法调查清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后又被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784.21元。王某起诉到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农机公司赔偿医疗费111784.21元、误工费1080000元(每年90000元,支付12年)、营养费13800元、后续治疗费70548.2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现再审环节已经结束,江苏省高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三、法院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锡荣系东风农机公司职工,其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单位,其与被申请人东风农机公司之间构成雇佣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锡荣在下班回家途中所受伤害,并非系从事东风农机公司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且其表现形式亦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其要求参照工伤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仅对雇员从事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东风农机公司无需向王锡荣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律师评析和建议
(一)如何准确认定离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亦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上述案例中,江苏省高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进行认定。
(三)用人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按工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受理离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各个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不一,但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法给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因此,该种情形在实践中适用比较少。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可见,国家出于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给予了特殊的照顾。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对返聘离退休人员,尤其是对比较容易发生工伤的工作岗位,缴纳一定的商业保险,可以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减少用人单位巨额赔付的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