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律师教你 影视作品原始权利取得的正确姿势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热播电视剧《锦绣未央》大红大紫之时,“《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的新闻也闹的沸沸扬扬;以“大制作”著称的《芈月传》播出的前几天,《芈月传》小说原作者蒋胜男发表微博,指责制片公司剥夺自己著作权;人气极高的国

热播电视剧《锦绣未央》大红大紫之时,“《锦绣未央》涉嫌抄袭”的新闻也闹的沸沸扬扬;以“大制作”著称的《芈月传》播出的前几天,《芈月传》小说原作者蒋胜男发表微博,指责制片公司剥夺自己著作权;人气极高的国产青春言情小说《匆匆那年》网络剧发布之后,原著作者九夜茴手撕制作方搜狐视频,发声明指责其侵权;小说《盗墓笔记》的爸爸南派三叔也为这个不省心的孩子操碎了心,因漫画出版权、页游版权、电影改编摄制权N次对簿公堂;《李雷和韩梅梅》开机就“开撕”,奇林影视举行开机仪式的当天,泓竹文化就发布了维权声明,称其独家享有《李雷和韩梅梅》电影、网络剧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与之相关权利。
暗中观察发现,以上这些热播剧的版权撕×大战大多是因为原始权利授权不清晰惹的祸,正所谓根正才能苗红,在影视作品的开发过程中,原始权利犹如大厦之基石,一旦出现瑕疵,很容易造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后果,埋下无数安全隐患。权利不清晰,后果很严重。
影视作品原始权利取得分为哪些类型?
权利授权怎样完美避开对方辩友挖的坑?
权利授权过程中如何hold住全场,掌握主动权?
各位看官不要着急,TA律师教你影视作品原始权利取得的正确姿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如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等)基于小说、剧本、漫画、游戏等作品改编,也有一些是对已有的影视作品进行翻拍。那么在这类影视作品的开发过程中,取得原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是最基础、最核心的一个环节。
比较常见的影视作品原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原著版权转让、授权和原型人物授权,这里就以这两种方式为例。
一 原著版权转让、授权
※ 原著版权转让与原著版权授权的关系
版权转让类似于“买断”,转让之后,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版权授权类似于“出租”,在此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一般授权时间也较短,且被授权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在商务操作流程上,原著版权转让、授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作品要明确
在版权转让合同中,买版权方要明确作品的具体内容、形式、版本等,就是说要清楚自己买了个什么东西回来。
以文字作品的版权转让为例,作品的形式通常有小说、剧本等;在网络文学火遍全国甚至火到海外的大背景下,作品的版本大致可以分为网络版和传统的纸质版等。
设想如果在一个剧本的转让或授权合同中只约定了剧本故事梗概,而没有约定剧本大纲,那么权利人又将剧本大纲授权给其他人,就将会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再比如,网络小说形式的《鬼吹灯》里有鬼的形象,但是出版后纸质版的《鬼吹灯》就将鬼替换成了猛兽。那么,在《鬼吹灯》网络小说的授权中,就要确认该作品之后是否会转为纸质版小说,在转换过程中会不会发生内容调整等一系列问题。
TA律师建议:
在原著版权转让或授权合同中,最好能列举作品的所有版本以及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形式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作品形式,并将作品现有的形式作为合同附件。
2.权利约定要清晰
对原著版权的转让或授权的权利进行明确,并作出准确的解释,后期会节省很多纷争和市场交易成本。
举个栗子:
知名青春言情IP《匆匆那年》的作者九夜茴就吃了权利约定不明确的大亏。
九夜茴将《匆匆那年》的网络剧和电视剧版权授权给了搜狐视频。搜狐视频制作由杨玏和何泓姍饰演的人气网络剧《匆匆那年》,在张一白超有 feel 的国产青春堕胎电影《匆匆那年》上映之后,该IP更是炙手可热。
于是搜狐紧接着拍了个网络剧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就是下面这货。
这个续集遭到了九夜茴发声明斥责以及九夜茴粉丝的手撕。
在九夜茴与搜狐视频的版权协议中,只约定“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给搜狐视频,并未对版权进行明确细致详细的定义。九夜茴认为与搜狐的版权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是搜狐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成网络剧的版权,一次完成改编,没有改编续集的权利。而搜狐因合同中“永久”二字主张自己享有改编 N 次的权利。在法律上,搜狐凭借“永久”二字和模棱两可的权利约定捡了个大便宜。
TA律师建议:
作为拿权利的一方,不仅要对原著作品的开发形式进行明确约定,如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漫画等,游戏领域如网页游戏、手机APP游戏甚至VR游戏都要约定清晰;也要明确约定开发的具体内容,如是否允许拍摄续集等。在授权合同中尽可能全面地列举授权权利,通常采用列举+描述性定义。
3.要确定权利无瑕疵
很多作品会有多次授权、拆分授权的情况,因此要确认权利链条的完整性。如果授权方不是原始权利人,则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完整的权利流转链条的证明文件,并最好能将这些文件列为授权合同的附件。并且,被授权方在付款之前要确认权利链条的完整清晰,在授权方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之后再付全款。
另外,要确定权利人本身没有权利瑕疵,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出现权利瑕疵,由原始权利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等。
典型例子莫过于最近知产圈儿的爆炸性新闻“11名作家联名起诉《锦绣未央》抄袭”案了,如果法院判定抄袭成立的话,《锦绣未央》不知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宫锁连城》。
4.争取其他权利的优先权
对于热门IP尤其是热门的系列IP,通常会有强大的粉丝团和群众基础,在热门IP基础上开发续集、游戏、衍生品等都可以利用该IP的积累的流量起到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效果。因此,理想的做法尽可能多地购买IP的权利,如电影、网络剧、续集等一系列开发权。
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像思聪老公那么土豪,买版权跟买白菜似的,这时约定一个其他权利的“优先购买权”,与未来的竞争者pk 的时候就会多一个筹码。
TA律师建议:
即使是目前不热门的IP也最好约定“优先购买权”。万一作品火了,日后也能够减少“为他人作嫁衣裳”的情况。
5.进行环节把控
有些作品不是一开始就形成最终版本,而是有一个创作的过程。如剧本一般有故事梗概、大纲、人物小传、初稿、第一稿、第二稿、第N稿、终稿等创作阶段。
TA律师建议:
对于这种情况,双方都需要进行环节性把控。以剧本授权为例,对于编剧方来说,可以按照创作作品的不同阶段来授权,如先授权大纲,再授权人物小传等;对于买剧本一方来说对不同阶段的作品进行“分期付款”可能会更有保障,有时也可以以集数为小阶段进行付款,比如说约定每五集付一次款。这种方式会使授权的双方都有自由度和权利基础,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另外要注意对于具有核心价值的环节,如故事梗概和大纲,在授权和付款的约定中,双方都要慎之又慎。
6.合理减少税费
TA律师建议:
要对合同标的的税费承担和缴纳作出明确约定。
实务操作中,如果涉及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可以转换为公司间交易来合理地减少税费成本。
二 原型人物授权
1.自传体文学作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其权属通常遵循以下判定标准:
第一,按照约定。如果原型人物与执笔人有约定的话,则按照约定。
第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2.根据原型人物改编的影视作品
近年来,传记类电影原型人物或其后代的维权新闻也层出不穷。
电影《亲爱的》名利双收时,女主人公原型高永侠却认为制片方扭曲事实,“我没看完,受不了。里面说我和别人睡觉,又生了孩子,还给记者下跪。实际上这些都没发生过。从那以后,我总觉得别人在我背后指指戳戳。”欲起诉制片方侵权。影片《叶问》大获成功之后,叶问的儿子叶准曾经多次表示,仅仅收取了一万港币的顾问费。《色,戒》王佳芝原型郑苹如的妹妹尽管已经80多岁,还是很介意《色,戒》将她姐姐郑苹如描写成交际花,指责电影让她姐姐蒙羞,性色彩破坏了郑苹如英勇就义的形象。电影《霍元甲》中霍家灭门等情节还是让霍家后人非常不满,把中影集团、北京电影制片厂和李连杰等告上法院。
对于拍摄传记电影,如何在保护传主的个人权利与维护作者的创作自由之间求得平衡,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尹鸿建议说:“名人传记片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大事不虚,小事不拘。要尊重原有的历史事实框架,不要随心所欲地改造,不可否认,有的改编行为掺杂了许多商业因素,比如为满足观众猎奇心理,加入无中生有的情感戏。对于这些做法,创作方一定要特别慎重,把握好度。”
TA律师建议:
对于传记类影视作品发生的纠纷,原型人物或其后代一般可以通过主张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侵权的层面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片方在拍摄原型人物改编的电影作品时,最好能够取得原型人物或者其继承人的同意和认可,并与其确认和沟通人物事迹和情节,尽量能够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层面,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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