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随着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诉讼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却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情况更加常见,同时,也有因诉讼失误,考虑诉讼效率等原因造成仅夫妻一方
导读
随着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诉讼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却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情况更加常见,同时,也有因诉讼失误,考虑诉讼效率等原因造成仅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过程中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了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今天我们为大家进行梳理。
1 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答案是明确的,不能。
2017年以前,各地法院对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适用情况不一致。自最高院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若审判阶段仅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是无法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
那么,申请执行人若确实认为案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分两种情况调整执行依据:
第一种情况,若申请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已起诉过被执行人配偶但未被法院支持,则需启动再审程序,将执行依据改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若审判阶段未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则应另行以该笔债务起诉主张被执行人配偶的责任,此时,由于案件当事人不同,并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范畴。
因此,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只有将个人债务在审判阶段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将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那么,配偶并非被执行人,是否意味着无法执行配偶财产呢?
2 仅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是,可以的。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一方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几乎全部登记在未举债的配偶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因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恶意逃避债务,执行法院有权审查执行标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将执行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执行局,譬如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财产的登记或占有信息等。经法院审查后,若执行标的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可采取执行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14条,常见的共同财产执行措施有以下几种:
1、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且债权人同意;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后再执行。
依据上述条文,夫妻作为特殊的共有人,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法院一般是直接按第1项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实务中,第2、3项所述债权人同意夫妻协议分割,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等方式的操作性并不强,从执行效率和节约成本出发,申请执行人亦不会同意此类思路,本文暂不展开阐述。
3 财产的登记状况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可能存在三种情形,即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我们逐个分析如何执行:
1、共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
依据我国物权法判断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即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以执行便利和效率为原则,直接对此类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予评估、拍卖,拍卖变现后的剩余金额亦由该被执行人领取。
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标的实际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2、共有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该情形下的财产权利状况可视为夫妻共同共有的状态,当然其中也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法院一般会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相关执行措施,并告知被执行人配偶可另行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析产及其他相关权益。若通知后配偶无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也未采取其他救济途径,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该执行标的可分,则不执行未举债配偶的份额,若该财产不可分,则直接执行该财产,并在资产变现后,预留未举债配偶享有的变现份额(一般为50%),并通知配偶来领取执行款。
3、共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
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故意转移在其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又不包含该配偶,对于此类情况,能否及如何执行配偶名下财产,目前全国并无统一规定或执行标准。
但通行的做法是,若执行法官初步审查后,能够认定该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法院即可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在变现后预留份额,若夫妻未举债一方认为该财产实际系其个人财产,或对份额有异议的,均有权依据民诉法227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同时,配偶就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按照民诉法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例如湖南省高院审理的余毅、何金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1],省高院认为“因夫妻中的一方系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涉案存款的户名虽为被执行人配偶,但被执行人配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其个人财产,原审认定涉案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而双方又并没有对涉案存款进行分割,人民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上述查扣冻规定,故未举债的配偶另一方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该案可以看出,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的,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另需注意的是,上述第2、3种情形,配偶属于被处置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在查封、拍卖、变卖前,应通知配偶,并在拍卖公告中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确认。
4 结 语
为了能够更好地破解此类情形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困局,实现执行案件的公平与效率,我们将本文内容浓缩为下图,供大家参考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见(2019)湘民申4769号案例,余毅、何金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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