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城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戴某与妥某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戴某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其父亲戴某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多次账目往来,戴某认为2018年3月14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这几笔账目均为妥某向其借款,共计116784元。据此,戴某认为妥某应当还款,但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但妥某认为以上几笔账目往来均为公司经营期间内部账目往来,不属于个人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承办法官通过庭审充分听取了控辨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中现有的证据,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要有借贷的合意,实质要件是要有交付的事实。本案中,戴某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妥某也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不认可,并主张该转款为两人及案外人戴某某在公司运营期间的账目往来。最终,本院依法作出了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并非所有的转账都是借款,被告能够证实转账系其他业务往来,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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