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如舟析讼”专栏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茹洁律师创作,专注于民商事、劳动争议、家事诉讼、生态环境类诉讼执法领域的实务问题研究,如舟析讼——愿乘法律之舟,精研实务领域,欢迎大家关注。
引言:《民法典》第1088条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称之为“家务补偿制度”,《民法典》颁发施行多年,已为更多的家庭主妇、全职妈妈所知晓,但现实情况中,依据该项制度在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主张,却不是想象中的简单和顺利,笔者结合常年接触案件的当事人咨询问题及处理诉讼的实务,精简和提炼有关家庭主妇、全职妈妈离婚时家务补偿维权方面的几个要点,希望有所裨益。
一、家务补偿是民法典相较于旧《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应让更多的全职妈妈、家庭主妇知悉;
《民法典》出台之前,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两部法律将离婚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在2001年之前的婚姻法条文中,并无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才加入。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十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相反,有关统计显示,《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院的目的性扩展解释后才得以适用。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条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家务补偿不仅限于“全职妈妈”,承担较多家务的双职工家庭中一方亦可主张:
家务补偿纠纷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分工情况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且通常是妻子无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协助,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家庭开销;情况二也是目前存在最多的情况,即双职工家庭中的一方在工作的同时还承担较多的家务即“家庭主妇”。
上述情况中,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也即“全职妈妈这种情形”,全职照顾家庭一方不仅提供了更多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因此牺牲了继续教育深造、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等机会,导致可期待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劳动力市场价值减损。但家务劳动补偿并非以一方全职照顾家庭为必需的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也即上述第二种情形,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三、须注意在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提出家务补偿,过时不候;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客观上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享有的权利主体明确,离婚时提出该请求亦不存在客观障碍。因此,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因此,重点提示,一定要在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就家务补偿提出请求,包括全职妈妈作为原告的诉请也包括作为被告的抗辩,如果证据充分,法官会予支持。
顺便再补充个知识点,对于“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提出家务补偿之请求”虽然在现行法体系内只能限于离婚阶段,但是在学术方面关于家务补偿请求权行使期限有了进一步的研究,即适当延长家务补偿的行使期限。有的学者认为,承担较多家务一方因为长期从事家务,工作能力减弱,离婚后可能需要重新学习或者适应一段时间后才能入岗,此时再去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则会被拒绝,这明显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而未能在离婚时及时主张补偿请求权,现今规定的请求权行使期限过短无疑不利于保护承担较多家务一方。笔者认为,为了最大程度实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提出的时间进行适当延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不只是“离婚时”才可主张,也应准许当事人在离婚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再提出。同时,笔者也同意有学者提出的观点,即从法理层面讲,家务补偿请求权应适用民法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只要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均可以行使,不应该设定只能在离婚时行使该权利这一限制。
四、当事人须主动提出家务补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民法典》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实践当中,只要一方没有提出家务补偿,法官出于没有强制性要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考虑,是不会主动审理的,甚至于不会主动释明。所以,此处提示一定要由女方主动提出该项要求,法官才会主动审理。更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协商离婚时,也要将该项补偿确定后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明确地写到离婚协议书中,以免离婚后再追偿无法得到支持。
五、须注意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金可同时主张;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离婚困难帮助是针对离婚后一方的基本生活,旨在维持一方离婚后的生存。离婚家务补偿是针对婚姻里的付出,旨在维护婚姻里的基本公平。离婚家务补偿是针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离婚困难帮助是针对一方离婚后的生活进行的帮扶,二者并不冲突。
在笔者查阅的判决里,女方离婚后无固定居所、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法院在判定家务补偿的同时,也支持男方另行支付帮助金。因此,全职妈妈在离婚分得的财产和所得的家务补偿仍不足以支持基本生活时,可以主张生活困难帮助,以便维持离婚后的生存。因此,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金可同时主张。
六、家务补偿与婚内抚养费可一同主张;
根据媒体报道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姻破裂,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有了争议。李女士认为,两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由自己负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本案中,法院查明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与女方分居,其间未曾照顾女儿。女方独自抚养幼女,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多年来未与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抚养、照顾、教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应给予其适当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最后李女士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数额的教育费用支出被法院支持。
此外,法院注意到,本案双方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亦无法从男方工资收入及对应转化的家庭财产中获得报偿,如不单独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则将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体现了对违反婚姻家庭责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保障,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上述条文,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多为未成年子女,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权利;而家务劳动补偿的给付对象为夫妻一方,旨在对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对应家务劳动范畴不仅包括抚养子女,也包括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综上,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分属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提供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同时满足婚姻期间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条件的,可以一并提出主张。
七、家务补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给另一方;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家务补偿更多的是婚姻里付出较多一方的抚慰和损失填补,而非将其付出货币化、精确化计算,毕竟付出时多是为了婚姻幸福和家庭稳定考量,如果都是从经济角度计量,那婚姻存续的根基将不复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一种计量方式可以将婚姻里的付出、贡献和牺牲基准计价。因此,以受惠方的个人财产对付出较多方进行家务补偿和损失填补相对符合公平,更有利于倡导婚姻家庭里的勤勉、忠实价值。
因此,家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八、家务补偿也不同于财产分割照顾女方的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上述对经济帮助、婚内抚养费等的分析,在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女方多判决的份额并不等同于家务补偿,两者是可以同时请求的,但实际中有的法院的判法却存在一定问题,比如(2022)粤0113民初8754号中,法院认为: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令该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房贷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原告分得45%、被告分得55%。因此,被告在婚姻期间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付出较多,本院已在分割房款时照顾被告,不再另行支持家务补偿金。该法院的认定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理由还是同经济帮助金、婚内抚养费的情况,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一是对女方在财产上的照顾,二是对女方贡献较多家务的补偿,不可用一个概念代替另一个概念。
有其他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笔者想法,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151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有过错、共同财产应当全部判归上诉人的主张,因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本案实际情况和照顾女方的原则三七比例分割,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应当给家务补偿的问题,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该判决就未将财产分割照顾女方与家务补偿混淆而是加以区分,只不过在举证方面,因证据不足而未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家务补充与分割财产考虑女方的情形应该明确区分。
九、尽量争取法官同情,尽最大努力调解;
离婚诉讼情形下,由于举证证明“承担较多家务”的举证义务较重,法律也规定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家务劳动补偿的方式为协商与诉讼相结合,这也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变化,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当事人情况。
夫妻双方出于意思自治可以自行协商补偿金额,这种情况下通常取决于非家务承担一方的意愿,适用于矛盾较小、双方还可以协商的家庭;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完全破裂、矛盾激化导致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同时,主张家务补偿一方对于“承担较多义务”的举证也不足的情形下,也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博取法官(特别是女法官的同情),促使法院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
十、“承担较多家务的”证明责任较重,须格外注意:
家务补偿纠纷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分工情况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且通常是妻子无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协助,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家庭开销;情况二也是目前存在最多的情况,即中的一方在工作的同时还承担较多的家务。联系到家务补偿的举证情形,“全职妈妈”这一情况,分工较为明确,比较容易得出全职在家负责家务的一方承担了较多义务这一结论;而双职工家庭中的家庭主妇情形,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工作,双方通常对于家务劳动没有较为清晰明确的分工。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双方感情恶化,通常都会各自主张自己承担了较多家务,若无证据证明,法官也难以推断家庭内部的情况。因此,“承担较多家务”一方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家务补偿指的是广义上的各种家务劳动。不仅仅包含《民法典》第1088条所列出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这几种劳动形式,还包括打扫卫生、收拾房屋、购物、维修保养房屋、进行园艺工作、照顾宠物、安排集体活动、帮助另一方在学业与事业上取得进步等。这种付出不仅仅是体力上的,还是情感上的付出。
其次,笔者发现,很多案例由于举证不足,家务补偿请求均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因此在举证方面,须格外注意,通常可采用夫妻自证;老人和小孩的客观评价;邻居的证言;居委会的证明等等,笔者根据具体情形做了以下汇总:
1、在抚育子女方面,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孩子身体不适妈妈陪同去医院看病的病例、诊断报告;孩子上幼儿园、小学时接送来回的记录;平常记录孩子生活、学习的照片、视频、QQ空间、朋友圈等;邻居、老师们、子女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带孩子外出游玩消费记录等等。
2、另一方长期出差/晚归/应酬,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进行佐证,还有女方为男方购置的生活用品的记录等,用于举证“协助另一方工作”;
3、照料老年人方面很多家庭结婚后会跟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那必然少不了要照顾家中的老人。对于照料老年人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给老人们购买的衣物、营养品的消费记录;老人家不舒服去医院看病的自身的请假证明、医药费的支付凭证、诊断报告或者相关病历、陪床信息等。
4、目前最高院的理解,还有可以考虑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因此可以举证证明婚姻期间,家庭财产如不动产、重大价值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的增值,或者债务的减少等;
5、目前最高院也倾向于可以考虑负担较多一方的信赖利益,最高院指出: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处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因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因此,诉讼中可考虑这方面证据的采集和举证。
十一、男方如何反证:
当然现实中也有些个例,就是虽然是全职妈妈,但丈夫也为其聘用了家政人员,或是请男方家长一同照顾家庭子女。此时,男方可将此作为抗辩理由。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男方举证提交向女方转账的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其承担了家庭的几乎全部经济支出,以及聘请家政对家务的承担,女方亦无异议。综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院对家务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男方如有反证,可提交聘请家政人员、请男方家长照顾的有关证据。
离婚时“全职妈妈”“家庭主妇”家务补偿维权要点归纳
作者:刘茹洁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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