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的deposit是否是定金?

来源:海泰律师

文章摘要
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货值不大的情况下,PI、PO或者采购合同中最常见的付款方式,是 [**]% deposit, balance against B/L copy。

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货值不大的情况下,PI、PO或者采购合同中最常见的付款方式,是 [**]% deposit, balance against B/L copy。由于这种付款方式最贴合贸易实际,被广泛使用,但多数厂商却并不清楚此处deposit的内涵。
如果国内厂商使用deposit一词,本意是想起到中国法下“定金”一词的作用,即在外国买家违约时,以定金罚则罚没定金;那么,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适用中国法,仅单纯就“deposit”进行解释,并且排除合同其他条款、交易习惯、往来通讯自认等左右deposit解释的情形,较大概率不被内地法院认定为“定金”。内地法院会更加倾向于认定为“预付款”。
如果希望起到“定金”的效果,建议备注中文“(定金)”或者将定金罚则明确在文件中。既然希望是“定金”,不留给相对方任何可作其他解释的空间。
不认定为“定金”的案例
宁波中院(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号、宁波鄞州法院(2016)浙0212民初10702号、湖州吴兴法院(2018)浙0502民初431号、江苏高院(2020)苏民终556号、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26号[上海高院(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68-169号维持]、青岛中院(2017)鲁02民初891号。不认定“定金”的常见理由:强调“定金”在中国法下是一个法律概念,而deposit有保证金、定金、预付款等含义,并非唯一指向“定金”。
认定为“定金”的案例
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94号(该案特殊,存在保函)。
简言之,判断具体外文的内涵,不可局限于翻译问题。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建议根据具体交易资料等去做判断。deposit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或是其他,需要回归到合同解释的路径。
对于原告,务必注意,起诉材料提交法院时须对翻译文本进行把关。
国内厂商需要加大对一线业务员的培训,知悉不同措辞的法律后果。业务员使用邮件的中文、英文用语、措辞,也会影响认定。
《民法典》英文版本对“定金”一词的翻译,因市面上有多个版本的民法典英文译本,本文以中国人大网2021年3月31日公布的英文版本为官方译本,是译成“earnest money”。外贸实务中,客人下订单时,很少使用该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Article 586 The parties may agree that one party provides earnest money with the other party to secure the claim. An earnest money contract is formed upon actual delivery of the earnest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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