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分割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引言
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法律主体资格,与企业投资者属于同一法律人格,为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延伸。在发生解除婚姻或遗产继承等情况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的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应如何分割,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争议颇多。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故其二者常被混淆。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设立登记事项、组织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区别。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而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无独立法律主体资格,仅为投资人自然人主体资格的一种延伸。
在设立登记事项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需登记其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姓名或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则需要登记其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并没有注册资本与股东的概念。
在组织形式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可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个人独资企业则没有股东、董事与监事的概念,仅有投资者一人,该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在投资者责任承担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过,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时,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原则上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时,投资人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在婚姻解除时的分割
为解决实务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分割审判结果不一的问题,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七十五条[1]对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指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可知,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的同时,夫妻双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也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而在此种情形下,就涉及到婚姻解除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分割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享有实际上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取得,更同时包含着对该企业进行经营的权利。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仅能为一人的特殊性,尽管夫妻双方对个人独资企业资产都能够主张享有,但该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登记于一方名下,故而企业经营权最终仅能由一方取得。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至于企业经营权应当由何方享有,应由夫妻双方内部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的标准获取企业经营权。若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经营企业的,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散和清算,并就清算后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此外,如个人独资企业为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设立,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经营,设立时的出资为设立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涉及分割。但由于该企业于婚后进行经营,故在婚姻存续期间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与增值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资产应当通过折价的方式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在继承时的分割
从法律属性上讲,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法人格与投资者自然人的个人人格不能分离。而由于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在投资人死亡时,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如何继承也成为一项亟待明晰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毫无疑问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2]对此财产性权利的继承予以了肯定。不过,由于企业类型的特殊性,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的继承在很多方面都与一般遗产的继承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资合性的公司制企业及人合性的合伙企业,由于其投资人为复数(除一人公司外),个别投资人的死亡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存续或组织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且仅有一名,在继承人有多名的情况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便将发生变化,转化为合伙制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公司。
基于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在继承时存在上述问题,有必要区分一人继承、多人继承与无人继承三类情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分割进行讨论: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限于一个自然人,在继承人仅为一人或仅有一人愿意继承该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的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可以延续,并由该继承人继续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对于其余不愿意继承该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的继承人(若有),获得经营权的继承人应给予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以平衡各方利益。
在多人均愿意继承该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的情况下,各方需进行协商,确认是否意图保持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性质。若各继承人意图保持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性质,则其需通过竞价的方式,筛选出价高者获得资产所有权,剩余继承人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若各继承人愿意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各方可按照各自遗产份额继承该企业的相应资产,并需及时将企业的性质转换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不愿意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资产的情形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3]的规定,个人投资企业将依法解散,各继承人(若有)可对企业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结语
《解释(一)》中对于婚姻解除时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分割问题的回应,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最高审判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分割问题的关切。与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相关的规则属于商事法律中的企业制度,而与自然人婚姻解除或死亡引发财产继承相关的规则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内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如何将两者予以厘清并有机结合是解决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分割问题的客观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