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公司设立和发展过程中,基于项目投资之需要,股东除缴纳注册资本外,往往还需超出注册资本之外对公司进行投资。此种情形下,应如何认定该种资金性质?股东在超出注册资本之外投入资金时,需注意哪些问题?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过程中,股东除了需要缴纳注册资本外,往往因项目投资的需要,超出注册资本之外对公司进行投资,对于这种资金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A:关于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的资金性质,如果股东在投入资金时没有明确约定资金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该部分资金可能会被定性为资本公积金、出(增)资资款或对公司的借款。
Q:既然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资金的性质存在争议,那应该依据什么因素进行判定?
A: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出资投入资金的性质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是股东在注入资金时,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这些资金的性质,需要结合证据探究股东在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资目的及履行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相关文件来综合作出判断,同时考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约定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具备借款凭证(如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会计原始凭证记录为“长期借款”,则可能会被定性为借款;又比如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各方签字确认的其他书面文件判断可能属于出(增)资款抑或资本公积金。
Q:这些资金被认定为不同的性质,会对股东产生什么影响?
A:这些资金被认定的性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认定为出(增)资款的法律后果。如果这些资金被认定为出(增)资款,则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根据《公司法》(最新修订版)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股东不得随意要求公司返还,否则也构成抽逃出资。第二,认定为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后果。如果这些资金被认定为资本公积金,根据《公司法》(最新修订版)第214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因此,基于公积金用途的法定要求,如果这些资金被认定为资本公积金,则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否则构成抽逃出资。第三,认定为借款的法律后果。如果被认定为借款,则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但是,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是否等同于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尤其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是否应当劣后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会考虑到该因素,从而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Q:为了避免产生不利影响,股东在进行投资时,应注意什么?
A:对股东而言,其投资时最好将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书面文件予以体现,毕竟法院在审查性质时着重以股东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情况以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综合判断。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如属于借款,则应形成借款合同或其他借款凭证,约定详细的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并在会计账簿上记载为“借款”。第二,如属于出资(增)资款,则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形成出资证明书、决议等并办理增资手续。第三,在股东对公司超额出资的情形下,如在会计账务处理或手续上存在问题,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文献:
1.陈利 文樱霖:《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的资金是否应该返还》,载于“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1年10月27日。
如何认定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资金的性质?
作者:邵兴全来源:中豪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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