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作为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排除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及出现遗嘱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等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故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依照上述规定,法定继承的前提是: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赠;
2.被继承人虽然立下了遗嘱或者遗赠,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遗赠;
3.被继承人虽然立下了遗嘱或者遗赠,但该遗嘱或者遗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被继承人虽然立下了遗嘱,但遗嘱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
5.被继承人虽然立下了遗嘱或者遗赠,但遗嘱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照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
1.第一顺位继承人
2.第二顺位继承人
1.亲兄弟姐妹(同母同父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
3.外祖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子女合法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郭某顺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顺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顺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某阳是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另,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公报案例)《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确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继承的分配原则为:
一般情形: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形: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定继承下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但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总之,继承制度是遗产继承领域的重要基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维系起着关键作用,遗产纠纷常裹挟亲情纠葛,律师可以法为剑、以理为盾,让法定继承于秩序框架内温情落地,使家族财富有序传承。
一文理清法定继承制度
作者:徐洪鸿来源:平行线律师事务所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