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著作权法》语境下演出单位权利边界的划定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新旧《著作权法》语境下演出单位权利边界的划定——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一)新旧《著作权法》的衔接使用 本案发生于2010年《著作权法》施行

新旧《著作权法》语境下演出单位权利边界的划定——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启示
(一)新旧《著作权法》的衔接使用
本案发生于2010年《著作权法》施行其间,其规定与2020年《著作权法》有所不同。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37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的表述,表演者不仅包括自然人演员,同样包括演出单位。因此,在2010年《著作权法》的语境下,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不仅能够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在内的人身权利同样能够享有。
但法院同样也注意到,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了相应表述,取消了第37条(修订后第38条)中“表演者”后的括号,意味着表演者将仅限于自然人演员。同时,2020年《著作权法》新增了职务表演制度。两相对比不难发现,2020年《著作权法》语境下的演出单位不再享有专属于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仅能通过职务表演制度取得相应财产权利。
法院同时指出,为保护演出单位与其组织编排的演出之间的对应关系,演出单位可通过第53条第1款第7项“权利管理信息”的方式表明主体身份。
(二)演出单位表演者权的权利边界
表演者权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而产生。虽然2020年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承认演出单位享有表演者权,但也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能够扩张至与表演有关的各种内容。也即,演出单位虽然对表演活动进行了编导、策划、设计,但演出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灯光、音像、舞美设计等舞台表演不属于表演者权保护的范围,对包含情节设定、台词、灯光、舞美的“整台演出”同样不能另行设立表演者权,否则将与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规定的表演者权的基本含义相冲突。
在权利边界的划定上,2010年《著作权法》中有关演出单位享有表演者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多人参与同一表演”的场合对表演者权利归属和行使方式的特殊规定,而不宜解释为演员和演出单位可以同时享有表演者权,进而扩大表演者权产生的根据。本案中,北京人艺主张其在演员的个人表演之外享有独立的表演者权,意味着变相允许其对“整台演出”享有权利,扩大了表演者权的产生基础,故法院并未支持。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32469号(2021)京73民终17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下称北京人艺)是涉案话剧《窝头会馆》的表演权人,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是涉案侵权视频的传播平台“PPTV”网站的经营者。
2009年,北京人艺委托刘恒创作话剧《窝头会馆》剧本,双方约定话剧《窝头会馆》剧本的话剧表演权由甲方享有。
2009年9月25日,话剧《窝头会馆》首映。随后首次制作了录像制品并销售。
2010年6月13日之前,聚力公司已发布与被控侵权视频内容相同的视频内容。
根据原告方2017年11月28日的公证显示,在被告“PPTV”网站搜索栏中搜索“窝头会馆”后即可观看该话剧。该网页导航栏左侧有“PP视频”图标,视频播放页面右上角“PP视频”水印,播放前有共计45秒的三个广告。以上视频播放过程中并未显示原告方置入话剧中的署名、权利声明、涉案话剧表演名称及原告作为表演者的署名内容。
2018年3月18日,北京人艺(甲方)与上海刘恒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以下简称刘恒工作室)签订《授权协议》,约定甲方将话剧《窝头会馆》剧本的话剧表演权无偿授予乙方,甲、乙双方为《窝头话剧》剧本之话剧表演权的共同权利人,均有权单独行使《窝头会馆》剧本之表演权并各自享有收益。
另查,北京人艺主张权利的三屏内容为:首先显示“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字样;之后显示版权侵权“警告”;最后显示“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字样。
结论
(一)旧《著作权法》项下的表演者包括演出单位,能够享有表演者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表演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演员,也包括演出单位,并且法律未对演出单位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利类型作出特殊限制。从文义上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演出单位享有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表演者的六项权利。即,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不仅享有表演者权中财产权利,也同样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201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下,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虽然属于著作人身权,但其性质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仅能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同法人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部分种类的著作权人身权,亦为著作权法所认可。一审判决在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的基础上,认为“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仅能由自然人演员享有,进而否认了北京人艺作为演出单位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属于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本院予以纠正。
(二)新《著作权法》项下演出单位依据职务表演制度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同时以权利管理信息彰显其主体身份。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表演者后面不再有2010年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这样的表述。同时,202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增加了职务表演方面的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该规定中,不仅明确演员是表演者,而且也明确地将表演者权划分为“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和“其他权利”。无论是约定还是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明确,演出单位能享有的是“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演出单位通过职务表演规定获得“其他权利”的同时,为有效的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促进演出质量和水平提升,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涉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基础上,增加了“表演”,即“故意删除表演权利管理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演出单位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护依据。也就是说,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出单位虽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等人身属性的权利,但通过职务表演规定,演出单位可以获得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通过加强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为演出单位对外彰显权利主体身份提供了保障。
结合本案,《窝头会馆》话剧演出录像开头部分包括的“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版权侵权“警告”以及“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的标注无论是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还是2020年著作权法,都属于录像制品权利管理信息的范畴;而“话剧窝头会馆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的标注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属于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范畴,而依据2020年著作权法则属于表演权利管理信息的范畴。2010年著作权法与2020年著作权法,对演出单位权利的保护方式虽有不同,但针对删除上述信息、割裂演出单位与演出作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均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
一、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经济损失60000元及公证费11360元,以上两项合计71360;
二、驳回原告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2469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1360元;
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PPTV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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