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被判刑?占小便宜吃大亏!

来源:双江法院

文章摘要
出售一张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5000元,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出售一张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5000元,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我朋友告诉我,他认识一些领导,赌博的时候想用别人的银行卡转账,让我办理银行卡卖给他可以获得5000元报酬,我认为又不是我自己拿这个银行卡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应该不会有问题。”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悔恨不已。
近日,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021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及U盾、手机卡1张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刀某。杨某贩卖的中国邮政储蓄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储蓄卡流水资金达人民币992605.36元;其中,被害人杨XX等21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人民币396647.54元流入杨某贩卖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将5000元违法所得全部退赃,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少犯罪分子恣意以信息网络为媒介,从事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活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此举无疑是帮助互联网犯罪团伙获取违法收益,逃避法律责任。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不断增多,且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置之不理,实则大多情形下已构成“帮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帮信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只要意识到他人可能将自己出售的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推断其主观明知。
法官提示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等发卡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结算转账、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银行卡信息泄露,极易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告诫大家一定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最终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是自己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事不关己”,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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