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注册罪中,刑事退赔后民事赔偿责任的探讨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侵犯商标注册罪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事司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引言
侵犯商标注册罪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事司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然而,在侵犯商标注册罪的处理中,刑事退赔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在侵犯商标注册罪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判决书已作出退赔后,权利人是否还能继续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以及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侵犯商标注册罪;刑事退赔;民事赔偿;惩罚性赔偿
一、侵犯商标注册罪概述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标注册罪,分别有: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退赔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行为的性质,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而三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在实际情况下侵权人同一个行为承担了其中一种的责任,不影响其他责任的承担。
在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常见主要两种模式:1. 先刑后民;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司法实践中,前者占据了主流地位。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不少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退赔违法所得给权利人,由此引发疑问:刑事判决中,在法院已判决侵权人将违法所得退出给商标权利人的情况下



  1. 权利人是否还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责任?

  2. 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是否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并由此获得支持?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结合现有公开裁判文书以及实务经验,本文予以浅析,以作抛砖引玉。
    案例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7416号
    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胡在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合法授权,依法对案涉商标享有权利。胡在勇因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环球易站”、“物物购PY”、“XQD眼镜”)销售“G”品牌眼镜商品至本市杨浦区等地。经司法鉴定及审核,上述网店涉及的假冒上述品牌眼镜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最终被判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事判决后,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
    【裁判观点及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胡在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仅系一种行为所同时引发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侵害,因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在刑事判决中作出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部分,并不影响相关权利人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基于此,最终判决被告胡在勇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0元。
    案例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872号
    冯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五粮液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独占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徐中华实际控制的店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粮液”字样的店招被行政处罚。徐中华等人因销售假冒的“五粮液”等白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刑事判决后,五粮液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观点及裁判结果】
    在徐中华等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模式、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其基本以侵权为业,判令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具有相当的指导性意义。
    此外,除了“先刑后民”的民事判决外,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惩罚性的主张也是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九“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法院结合考虑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认罪认罚、主刑及罚金判处情况、违法所得退缴情况等因素,并依法作出惩罚性赔偿。
    三、刑事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也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在法律性质、赔偿范围、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刑事退赔主要是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民事赔偿则更加全面,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在司法实务中,刑事退赔通常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作出,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权利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或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一般情况而言,刑事退赔的金额往往低于民事赔偿的金额,因为刑事退赔主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民事赔偿则需要综合考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各种损失。
    四、完善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衔接的建议
    笔者在经办处理的该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深有体会。希望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
    1、明确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刑事退赔不能替代民事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刑事退赔后,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更全面的赔偿责任。
    2、完善证据规则:在已认定犯罪事实后的民事诉讼中,应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允许权利人通过推定、间接证据等方式证明其损失。
    3、提高侵权成本:通过提高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金额,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注册的行为。
    4、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侵犯商标注册的民事赔偿问题。
    5、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犯商标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侵犯商标注册罪中刑事退赔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在法律实务中存在完善的空间,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犯商标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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