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是PE资本的主要力量,其主要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并随着标的企业的成长实现资本增值,而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是实现其资本增值的法律途径,退出必然涉及股份转让及“锁定期”安排,那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首发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有怎样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所谓“锁定期”主要是指“首次公开上市并发行企业特定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指依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特定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设置“锁定期”的目的,旨在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相对稳定,进而保证发行人稳定经营。
一、证监会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根据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三)根据《首发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二、首发审核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发行审核中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一)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何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四、律师提醒,鉴于设置“锁定期”的目的,旨在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稳定,遏制非法交易,保护投资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故而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解读
作者:张星 郝清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创业投资基金是PE资本的主要力量,其主要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并随着标的企业的成长实现资本增值,而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是实现其资本增值的法律途径,退出必然涉及股份转让及“锁定期”安排,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