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某某驾车回乡看望父母,同学李某家与郭某某的父母在同一村庄,郭某某便好意邀请李某同行,李某欣然接受。郭某某在驾车途中为躲避突然窜出的动物,不慎将车驶下路基,导致李某右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后李某将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赔偿其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类似驾车接送朋友、顺路捎带等无偿的善意施惠行为,这种行为俗称“免费搭便车”,即: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同意他人搭乘自己驾驶车辆的行为。那么“免费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中,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致无偿达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我们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该好意同乘规则呢?
第一,应减轻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责任。好意同乘通常是出于好意,是善良的互助行为,应值得肯定、鼓励和推崇,如事故发生后,全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将不利于社会和谐;第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好意同乘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因无偿而完全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如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非免除;第三,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外。如好意同乘的驾驶人因实施了闯红灯、逆行、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的,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目的就是:通过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也提醒驾驶人无论何时都应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
免费搭便车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作者: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来源:巴里坤县人民法院

案例 郭某某驾车回乡看望父母,同学李某家与郭某某的父母在同一村庄,郭某某便好意邀请李某同行,李某欣然接受。郭某某在驾车途中为躲避突然窜出的动物,不慎将车驶下路基,导致李某右小腿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