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吉祥公司的业务主管老王和大田公司的人资主管老赵在同学会上碰面了,俩人讲起了各自公司里的事。老王上次刚刚得了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教训,而老赵也在为员工中午在指定饭店吃饭拿到了发票但又没法抵扣的事发愁。公司老总最近要求各部门通过合法途径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可就员工吃饭这么小小一个事,难住了两位“老江湖”。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那么企业怎样保障员工的餐饮福利?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也就是说,如果设立了员工食堂,所发放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予以税前扣除。当然,所有予以税前扣除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必须是真实、合法发生的。
律师建议
营改增后,因增值税抵扣方式直接、简洁明了,企业在整理自身税务时,一双双眼睛牢牢盯着增值税,而容易忽视其他税种。其实整个税收是一个形成系统的网络,抓住企业的特点,多面突破,也能够给企业带来收获。
员工吃饭事难住“老江湖”
作者:杨晟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吉祥公司的业务主管老王和大田公司的人资主管老赵在同学会上碰面了,俩人讲起了各自公司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