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仲裁“常见病”开药方之三 —— 当事人只约定了仲裁地点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的名称没有约定,应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呢?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的名称没有约定,应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36号《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的函》,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仲裁法》第18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1998年11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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