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二十二)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4、股东知情权胜诉案件的判决与执行问题 22.关于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或者复制地点问题。

04、股东知情权胜诉案件的判决与执行问题
22.关于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或者复制地点问题。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未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应在判决主文中将查阅或者复制地点确定为公司住所地或原告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于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的地点,一般应确定在公司住所地;如果股东认为在公司住所地查阅或者复制可能有障碍并有相关证据证实,且双方对其他地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依职权选择双方都较为便利的地点作为查阅或者复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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