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电商大促战火还未真正燃起,作为业内翘楚的两大实力电商平台,天猫和京东却屡屡爆出事端,2017年6月14日,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阿里旗下媒体《天下网商》推送的报道“京东逼商家给消费者涨价,神舟电脑举报京东‘恶意扰乱市场价格’”中称,京东因为天猫618优惠力度过大而强行要求数码手机商家上调天猫店价格,并举出微博截图、微信截图作为证据。随后,京东电脑办公业务部、神舟电脑针对此报道一事作出回应:京东电脑办公业务部声明,对《天下网商》的报道表示愤慨,呼吁行业良性竞争;神舟电脑则表示,这是虚假新闻,被作为“证据”的微信截图属于伪造。神舟电脑员工也从未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京东“恶意扰乱市场价格”等;第二件事,新加坡毕盛资产管理公司发布了一份针对京东的做空报告,该报告认为京东的估值高达600亿美金,市盈率超过410倍,是一个郁金香的泡沫故事。
阿里和京东,这两家电商风格不一,但都借了中国消费市场转型的东风做大,而且都在美国上市。双方的创始人都深信,没有哪个股东能比他们更热爱公司,更懂得经营公司,因此只有他们控制公司才能保证公司的长远利益。所以,我们就借阿里和京东为例,探讨下公司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设计。
首先
我们来看阿里,它的合伙人制度,现有25个合伙人,加起来持股阿里巴巴14点几,马云持股阿里巴巴8.9%,这些人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可以推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而且是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合伙人负责推荐,股东会负责表决。如果股东会不认可,认为推荐的人不行,那股东会也没有权力选别人,由合伙人再推荐另外一个人,反正最后由合伙人推举的人中产生多数的董事,通过这种制度实现合伙人对公司的董事会的控制,这其实是归集表决权方式的一种。通过合伙人制度及其他的后手,比如,根据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中,马云仅持有7.8%股权,而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与蔡崇信行使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签了这个协议以后,你不是想改就改的。签了协议3年之内,这个协议要有效的;另外,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该修改事项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的同意(阿里集团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在开曼,开曼的公司法对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没有具体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阿里的股东能够对公司特别事项的通过约定一个较高的持股比例)。因此在马云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也无从实现。保证创始人持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保障马云和他的合伙人可以控制几千个亿市值的阿里系。
其次
我们来看京东,它的AB股权制度,AB股也称“双股权结构”,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分为两种,即A股和B股,A股是普通股,每股只有一份表决权,B股相比于A股有数倍的表决权。刘强东在公司上市里面规定了他的股份,他的每一股有20份表决权,他有1股的股票就相当于其它普通股的20倍的表决权。刘强东实际持股京东18.8%,通过这个AB股制度及其他的后手,比如,根据京东的上市招股书中,京东的董事会为9人,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别有权任命一名董事,而刘强东及管理团队则有权任命5名董事,并且有权任命董事会主席。刘强东及其团队在董事会的投票权过半数,在董事会重大问题上应是拥有主导权,刘强东由此控制了京东82%的表决权,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有一个很大的优势是,合伙人每几年更换的时候,还是由合伙人来推选,通过推选合伙人,公司的董事会永远是由这些合伙人来决定的,通过这种形式,公司就会按照创始人及其团队原来的理念去发展下来,由其理念主导的公司才能做得长远。
京东的AB股权制度有一个致命的弱点是,特殊的股票B股是不能够转让的,转让就失效了。如果说刘强东18.8%股份要出让、赠与、继承,不管是谁来代替刘强东控制京东,他就没有像刘强东这样对公司的控制力了,转让以后就变成来普通股,就没有1:20的表决权,创始人很有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中都会涉及到创设、发展、壮大等过程,成长中的每一个重大决定都关系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在初创期尽量充分得考虑好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游戏规则,事先设计合理高效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机制,才能为企业的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Ps:普及下公司股权的九条生命线:
67%,绝对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1%,相对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4%,否决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实务中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10%,临时会议召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临时提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代为诉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里vs京东——企业创始人该如何应对控制权体系的选择
作者:张逸君来源:智仁律师

618电商大促战火还未真正燃起,作为业内翘楚的两大实力电商平台,天猫和京东却屡屡爆出事端,2017年6月14日,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阿里旗下媒体《天下网商》推送的报道“京东逼商家给消费者涨价,神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