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认定五个重要问题解析

来源:简法Lagom

文章摘要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人数截止至2020年2月5日15点,全国已经确诊24377例。除了大家都在关心的治疗问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何种情况下能认定为工伤,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人数截止至2020年2月5日15点,全国已经确诊24377例。除了大家都在关心的治疗问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何种情况下能认定为工伤,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结合多年法律从业经验,解析如下:
一、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构成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的记者等防疫一线的逆行者能否构成工伤,需要等待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对《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的 “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非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单位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普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认定工伤的可能。
普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未导致死亡或者未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四)患职业病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非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工出差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出差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国家和北京地区都没有相关规定,按照目前的规定难以认定工伤。
部分地区针对这一情形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如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
四、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不构成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疾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志愿者在防治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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