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文所称“兜底条款”指离婚协议中对未列明的各自名下财产进行概括性权属划分的条款。例如:“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掌控的财物均属各自单独所有”等类似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兜底条款,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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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兜底条款原则上兜得住
二、三种兜不住的情形
(一)离婚协议无效、可撤销;
(二)隐瞒、转移财产;
(三)他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三、两种特殊情形
(一)未作书面约定,可能被推定为已有兜底条款之意思表示。
(二)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可能被理解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兜底条款原则上兜得住
通过检索司法案例发现,法院通常认为离婚协议的兜底条款系对各自掌控之下的财产的最终归属明确的约定,意味着各方知悉并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并对对方名下的财产不再主张权利,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或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例外:三种兜不住的情形
离婚协议兜底条款原则上兜得住,但有三种例外情形:
(1)离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2)一方隐瞒、转移财产;
(3)他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一)例外情形一:离婚协议无效、可撤销
证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难度较大。
离婚协议也较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离婚协议是一种包含财产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性协议,离婚协议需要考量诸如感情、道德、伦理等诸多因素,而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因素,即使协议内容对其不利,也不能因此认定为显失公平。[参考(2021)京01民终3139号判决]
简言之,证明离婚协议无效、可撤销较难。
(二)例外情形二: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
底层逻辑是:兜底条款的财产范围是指当时双方达成共识的具体财产范围。如果不知晓该财产的存在,则所有权人无法作出放弃该财产的意思表示 [参考(2015)乐民终字第391号判决]。因此,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应当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在主张隐瞒方。所谓隐瞒、转移财产,法院会考虑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明知财产存在、是否是因离婚后新发生或知道的事实起诉。[参考(2018)川0191民初16138号、(2017)沪02民终2127号、(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78号判决]
认定是否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
(1)双方是否未共同生活及双方关系是否恶劣
若为婚姻关系早期(距离婚姻关系破裂还有很久时)的重要财产支出,对方无隐瞒必要。
若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通常认为不知道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有共同财产是不符合常理的。
例如:
A. 共同生活六年不知有共同财产,有悖常理。[(2018)津02民终4830号判决]
B. 共同在该房屋居住十年,主张隐瞒有悖于日常生活常理。[ (2016)粤1881民初4048号判决]
C. 结婚十余年,阎某对吴某的职业、职位、工作状况、收入水平应当知晓,其所述对吴某持有股票并不知情与常理不符。[(2019)京03民终4820号判决]
D. 王某在龙脉伟业公司持股时,其与黄某尚处于婚姻关系的早期。一般情况下,成为某公司股东的事实对夫妻财产的变化影响较重大,夫妻双方应当有所沟通,王某在当时也确无隐瞒的必要。[(2018)京0114民初17130号判决]
E. 双方分居将近20年,且被告身份证号码变更无法查询此前身份证号码所买的房屋,认定为不知晓该财产存在,予以分割。[(2018)豫01民终19477号判决]
(2)被隐瞒的财产支出相对家庭而言是否大额例如
购房为大宗支出,直接从另一方银行卡转账支出,不知不合理,不予重新分割[(2015)丰民初字第2037号判决]。
(3)财产或凭据存放地点、来源例如
财产或财产凭据放在家里,或者购买财产、收入可以从双方银行流水中直接体现,通常难以被认定为有隐瞒、转移情节。
A. 樊某某担任帝农公司财务等工作,持有、保管其主张的转账款项凭证原件,应当明知共同财产的存在,不予重新分割。[(2020)沪0115民初18884号判决]
B. 收入来源基本是原告承包工程所得,原告收取工程款后将绝大部分款项交给被告管理,款项支出基本由被告负责,工程款的往来支出、投资分红、借款等不仅在被告的银行账户流水中有体现,在原告的银行账户流水中也有反映,原告对于家庭的经济情况和资金情况是基本清楚的,不予重新分割。[(2019)浙0212民初10610号判决]
C. 周某某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与去向均客观、清晰反映于其银行流水中。沈某并未解释离婚时为何不核对双方银行账户情况,结合周某某的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应推定沈某并非完全不知晓周某某存在获得其父亲资金资助的可能,但离婚时沈某并未提出分割周某某父亲可能给予周某某的钱款,甚至未提出核对,不予重新分割。[(2020)沪02民终6596号判决]
(4)离婚时是否已知财产线索,财产是否公开可查财产已公告或公开可查
通常难以被认定为离婚时不知晓该财产的存在。
A. 吴某持有股票的情况已经过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官网公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不存在隐瞒,不予重新分割。[(2019)京03民终4820号判决]
B. 离婚时知道存在股权,但不清楚股权具体名称数量,且有公开途径及专业人士可以知道对方财产,离婚协议已约定兜底条款,之后再主张分割,不予支持。[(2019)沪0104民初22503号判决]
(5)是否曾否认共同财产存在例如:
诉讼离婚时曾经否认涉案财产的存在,或者曾经签过协议承认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A. 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私有房登记申请表》共有人情况姓名一栏填写“无”,也能证明李某某确有隐藏财产的不当意图,予以分割。[(2015)乐民终字第391号判决]
B. 离婚诉讼中,张某对借给董雷忠钱一事予以否认,故在民事调解书中虽明确了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可认定为张某借给董雷忠的钱不包含在上述财产内,予以分割。[(2018)苏05民终4328号判决]
(6)是否存在其他有违常理情形
A. 汤某某当时如果知道该房系李某某购买的情况下,又向他人支付该房屋租金的行为与常理不符,予以分割。[(2015)乐民终字第391号判决]
B. “温州礼品城"的商铺买卖合同签订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如被告故意隐瞒原告,无需在这个特殊、敏感的时间节点购置商铺,由子女的证言也能证实系为子女做投资,原告亦应对此知情,不予重新分割。[(2019)浙0212民初10610号判决]
简而言之,是否隐瞒、转移财产的判断没有办法给一个简单的公式。需要法官结合证据和常理进行自由心证,对原告离婚时是否知晓该财产的存在做一个判断。在阅读分析大量案例之后,可以发现,证明离婚时对方隐瞒、转移财产难度较大。
(三)例外情形三:他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条款,不涵盖在他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他人名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即将转移给一方名下,仍约定了兜底条款,则有被认定为已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风险。
他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典型形式如:储存在第三人账户的资金、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或车辆、由第三人代持的股份等。
主张分割方的诉讼思路:
- 证明他人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责任在请求分割方。
- 主张“各自名下的财产”不涵盖他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证明他人名下财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认为离婚协议的兜底条款未对争议财产进行分割,无对该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支持分割。
案例举例:
A.“名下财产"不能涵盖股权代持这一隐名财产,且综观双方离婚诉讼的过程资料及调解笔录,纪某在离婚诉讼及调解中对股权代持情况并不知情,其并无处理该项财产的意思,在离婚后发现该项财产,有权请求再次分割。[(2017)浙0303民初5679号判决]
B.房产登记于案外人名下,但离婚时法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有份额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基于房屋属于大额财产的属性,结合双方当事人均为退休人员,财务状况尚属一般的实际,以及离婚当时案涉房屋仍登记于案外人名下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双方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包括案涉房屋。[(2018)浙01民终2255号判决]
C.一方存在第三人的账户中的财产,无法证明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第三人声明为一方个人财产,不支持分割。[(2016)苏0104民初2279号判决]
三两种特殊情形
(一)未作书面约定,可能被推定为已有兜底条款之意思表示。
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兜底条款书面约定,法院倾向于认为未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未作书面约定,也可能被推定为已有兜底条款之意思表示也有。例如,(2016)浙民申538号裁定中,法院认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在陈述财产时均未提及各自的公积金、银行存款,亦未提及星育佳园房屋售房款,对于上述财产双方均属明知,双方在离婚诉讼案中均明确无其它需要法院处理的债权债务。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对于包括涉案股权在内的各自名下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无须再行处分。李某关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陈述较为符合生活常理,一、二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二)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可能被理解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若双方有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不如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
在双方有其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对“无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理解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视为各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参考(2019)粤01民终17029号、(2019)渝05民终8114号、(2017)沪0107民初24446号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无共同财产并未对实际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予以分割。[参考(2017)皖1702民初5526号、(2016)浙04民终642号判决]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点是相通的,即结合其它财产的分割情况、条款表述等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结语
综上分析,离婚协议的兜底条款一般情况是兜得住的,但有三种兜不住的例外情形及两种特殊情形。
三种例外情形:离婚协议无效、撤销;转移、隐瞒财产;他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无效、撤销,转移、隐瞒财产对于主张分割方来说举证难度较大。他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重点在于举证证明他人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两种特殊情形应当注意。一是没有书面约定,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已约定兜底条款。二是约定无共同财产但实际有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文化水平、经济状况、未分割财产的价值大小以及其他可以反映意思表示的情况来举证各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作为当事人:个人应当仔细阅读和了解协议、对自己签订的文件谨慎、知晓将会负担的法律责任。有必要时就协议的法律后果请教专业人士。
作为律师: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当谨慎使用兜底条款,并告知当事人可能的法律后果。如希望达到兜底的效果,尽量避免约定“无共同财产”,可约定“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对对方名下财产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争议”等具体明确的表述。但无论何种约定,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向客户提示此风险。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重点关注证据和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