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农村人口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及证明标准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

一、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1.2.(略)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总结: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应当解释为以城镇和农村为经常居住地的人员,而不是一个户籍概念。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为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不能简单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来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据此,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V》第2456页 观点编号1057
二、实务中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参考其他地方法院的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深中法发〔2014〕3号
十二、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十三、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 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
(二)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 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 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十四、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 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 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 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 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2017年06月01日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除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外,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其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
3、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
4、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
5、其他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八、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可能支持?
答:当事人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证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可予以支持:
(一)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二)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五)暂住证或派出所证明;
(六)在城镇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
(七)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其他材料。
总结:相关证据证明
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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