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智能交通数据安全服务》(GB/T 37373-2019),车联网(Internet of Vehicles)是指以车内网、车际网和车载移动互联网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交互标准,在车与外界(车、路、行人及互联网等)之间进行无线通信和信息交换的大系统网络,能够实现智能化交通管理,智能动态信息服务和车辆智能化控制的一体化网络。《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49号)指出要促进“5G+车联网”协同发展,5G技术的不断发展为“车联网”的部署提供强大助力,吸引着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如何保障合法合规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是发展车联网相关业务所不能绕开的话题,亦为决定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正当性的关键事项。
一、车联网行业涉及的主要增值电信业务
车联网一般被分为“云”“管”“端”三层架构,“云”指车联网服务平台,“端”指移动智能终端与智能网联汽车,而“管”则指连接“云”与“端”之间的通信渠道。在这三层架构中,可能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如下表所示:
架构层 | 可能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 | 可能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 |
“云” | 负责车辆及相关设备信息的汇聚、计算、监控和管理,提供智能交通管控、远程诊断、电子呼叫中心、道路救援等车辆管理服务 | B24呼叫中心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
“管” | 提供车内、车与人、车与车、车与路、车与服务平台之间的信息通信服务,主要涉及车内网络、车际网络和车载移动互联网络 |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 |
“端” | 提供智能终端信息应用服务,比如手机APP | B25信息服务业务 …… |
从上表的整理中可看出,车联网可能涉及的各项业务符合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为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办理对应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我国在WTO承诺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有:(1)信息服务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在全国范围内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放宽至100%。
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针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外商投资的开放仅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一般不超50%。同时,《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开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与呼叫中心等项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即外资持股比例可突破50%。此外,《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与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2020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进行部署。申请经营试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业务相关的加速服务器节点,但仅限于为自身服务提供加速,不得经营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除上述所介绍的增值电信业务外,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原则上未对外资开放。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车联网行业所能从事的增值电信业务原则上也不得超出该范围。
二、特殊准入标准
我国对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采取了高于入世承诺的开放方式。
(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格局的突破
根据2014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已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同时,《意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增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其后,2019年发布的《负面清单》将上海自贸试验区政策适用范围由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扩大到上海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二)对港澳投资者的定向优惠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同时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2)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3)存储转发类业务;(4)呼叫中心业务;(5)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6)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同时,港澳服务提供者亦可在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前提下,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三、外资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汇总
(一)外资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总体汇总
外资持股比例 | 资本来源 | 业务类别 |
可达100% | 所有外国投资者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
港澳投资者 | 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
存储转发类业务 | ||
呼叫中心业务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 ||
可突破50%[1]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
存储转发类业务 | ||
呼叫中心业务 | ||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
不超过50% | 所有外国投资者 | 信息服务业务 |
存储转发类业务 |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除经营类电子商务) |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港澳投资者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 |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 ||
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 ||
完全禁止 | 所有外国投资者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二)外资在车联网行业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汇总
业务类别 | 可投资主体 |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 |
B24呼叫中心业务 | 港澳投资者 | 可达100% |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可突破50% | ||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港澳投资者 | 不超过50% | |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除经营类电子商务外) | 所有外国投资者 | 不超过50% |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 所有外国投资者 | 可达100% | |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 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业务相关的加速服务器节点,但仅限于为自身服务提供加速,不得经营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除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 | 港澳投资者 | 不超过50% |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港澳投资者 | 可达100% |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可突破50% | ||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港澳投资者 | 可达100% |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可突破50% | ||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 港澳投资者 | 可达100% |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可突破50% | ||
一般外资[1] | 不超过50% | ||
B25信息服务业务(除应用商店外) | 所有外资 | 不超过50% |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 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 可突破50% | |
港澳投资者 | 可达100% | ||
一般外资 | 不超过50%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 | 所有外资均禁止 | ||
从上述的整理中可发现,一般外国投资者对车联网所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的投资限制较多。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为例,为保障车联网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必不可少,但目前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原则上未对外资开放,只允许符合CEPA(Closer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条件且在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港澳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合资企业从事该业务。有车联网投资需求的外国投资者需密切关注申请限制与持股比例要求,无法申请相应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可考虑与境内持牌机构联合运营或通过VIE架构搭建以达到投资目的。(可参考《团队原创丨“新基建”投资新机遇,深度解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结语
“车联网”是近年来吸引外资的热点领域之一,然而目前外商投资该行业仍然存在一定壁垒,但纵观《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等文件,可发现对增值电信业务的投资限制正在逐步放开,我们在对未来趋势抱有乐观的同时,亦建议外商投资者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行业准入标准、外商投资规范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谨慎设计交易结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参与我国车联网行业的建设与发展。(可参考《团队原创丨5G车联网布局加速,车联网应用软件合规要点解读》)
【注释】
[1] “一般外资”指除港澳投资者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外的其他外国投资者。
[2] 目前法律文件仅说明申请该业务类别时外资持股比例可突破50%,但并未明确是否可达到100%,故对“可达100%”与“可突破50%”进行分类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