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切支付”案件的运营方如何举证?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相较于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和平台方之间“切支付”行为,游戏研发方对运营方的“切支付”在实践中则较为少见,也更为复杂。

相较于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和平台方之间“切支付”行为,游戏研发方对运营方的“切支付”在实践中则较为少见,也更为复杂。此类案件中游戏研发方控制了服务器的代码及数据,致使作为被侵权方的运营方对研发方的“切支付”行为进行举证时常处于被动。本文将通过本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对运营方作为原告,如何对此类游戏研发方的“切支付”侵权行为举证进行分享和探讨。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上海某游戏运营公司(简称“A公司”)与上海某游戏开发公司(简称“B公司”)签订《〈坦克大战〉游戏独代协议》,研发方B公司授予运营方A公司对《坦克大战》游戏在腾讯游戏平台的独占使用授权许可。A公司与游戏平台进行分成,获得收益后再与B公司按约分成。
后,A公司在处理玩家充值投诉时,发现该游戏存在异常订单的情况。A公司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经多次充值查验,发现B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该游戏的部分玩家充值订单转入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C开发的同在腾讯平台运营的另两款游戏中,该两款游戏的运营方均为B公司的关联D。B、C、D三家公司的“切支付”行为造成A公司逾千万元的游戏收益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定B、C、D三家公司构成侵权,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损失1300余万元, C、D公司在700余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经验
本所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迅速与A公司法务部门组成专项小组,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法律、技术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虽然因B公司控制了服务器代码及数据,增加了对本案侵权行为的证明难度,但得益于A公司法务团队在委托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梳理了本案维权思路,并向法院提供了游戏充值录屏、充值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本所律师团队在对案件材料进行进一步研究后,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对相关材料进一步说明,最终取得了法院基本支持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



  1. 通过录屏充值试验,直观再现“切支付”
    B公司控制着案涉游戏服务器的代码及数据,A公司难以直接证明B公司通过篡改游戏代码切走了游戏的充值收入。而为了证明B公司存在“切支付”行为,A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进行了多次充值试验,并对充值全过程进行了录屏、形成时间戳。在充值试验中发现案涉游戏和另外两款游戏的充值档位、货币单位都不一样,但在案涉游戏的充值记录中却出现了另外两款游戏的货币单位。因此,虽然没有掌握代码,但充值试验等情景再现的方式既可以帮助律师发现侵权行为的逻辑,也可以帮助法官直观理解网络侵权的内容。

  2. 尽早利用第三方机构固定和统计支付数据
    游戏研发方掌控服务器的代码,本身具有修改网络数据的能力,其在实施了“切支付”的侵权行为后,又有了修改数据的动力。本案中,A公司在发现B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后即敏锐地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据固定和技术鉴定。该份鉴定报告为之后的诉讼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一方面,尽早对“切支付”的数据进行固定,可以预防侵权方篡改数据。实际上,B公司在A公司提起诉讼后,就修改了数据后台登录密码,致使A公司在诉讼阶段都无法访问后台数据。该证据中显示在案涉游戏的充值记录中出现了其他游戏的充值序列号,后经游戏平台方证实每款游戏的充值序列号是固定且唯一的,在案涉游戏中出现的充值序列号主要对应的就是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C开发的另外两款游戏。另一方面,因本案涉及网络技术等专业知识,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对法院来说也更有说服力。

  3. 善用游戏平台方等第三方的数据
    网络游戏的平台方作为本案中的第三人,其保存的数据因其客观性、中立性、全面性等特点,往往更容易被法官采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启动鉴定,游戏平台方配合提供了三款游戏的充值数据及说明,为最终侵权行为、侵权金额的确定提供了依据。因此,涉网络游戏的纠纷中,平台方保存的数据也是律师办案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4. 通过镜像方式留存数据,可作为鉴定检材使用
    因本案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案件形式较为新颖,一审法院为进一步分析充值记录切走的方式及金额,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而B公司作为游戏服务器的控制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提供。A公司为推进本案的公平裁判,提供了此前技术团队通过镜像方式保留的云服务器上的数据,鉴定机构及法院均认可该检材。B公司虽然对镜像数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由其掌控的原始数据,且未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坚定申请,且A公司提交的检材与A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游戏平台提供的检材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办案总结
    网络游戏的研发方对运营方“切支付”的案件中,因研发方控制着服务器的代码和数据,即便是申请司法鉴定,研发方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必要的检材,甚至可能篡改数据,抹除侵权痕迹,导致运营方在举证时往往处于被动。根据笔者的经验,此类案件的运营方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举证的准备:第一,利用“切支付”的可重复性,进行充值试验并全程录屏,固定侵权的过程;第二,在侵权人察觉前即固定和统计好部分相关数据;第三,注重分析和利用平台方保存的数据;第四,充分利用技术资源留存更多信息。本案二审中,即使研发方对法院委托鉴定报告仍持有异议,但法院认为运营方提供的录屏、充值记录、鉴定报告以及平台方提供的后台数据等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亦能相互印证,判决运营方胜诉。



  • 感谢实习生侯宇航对本文的贡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