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维艰---评张满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1月28日,大理灭门案的被告人张满先生,经二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沉冤昭雪之后,时人哗然,备受关注。 张满,男,1945年1月出生,云南大理人。

2022年1月28日,大理灭门案的被告人张满先生,经二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沉冤昭雪之后,时人哗然,备受关注。


张满,男,1945年1月出生,云南大理人。1989年12月14日,张满的邻居王某科一家四口被杀害。
时间线索
1994年12月28日张满被收容调查。
1996年8月29日张满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1997年3月26日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案的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此后,张满经年累月申诉。
2022年1月28日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满无罪 。
张满自卷入刑事机器起,从时值壮年到老年,前后28年,才获得无罪判决。
张满先生为何会卷入该案?仅仅因为他是被害人的邻居或者曾与被害人有口角矛盾或者被旁人指证?如果他是无罪为何会被拘留、逮捕、审判?为何一审判决有罪,连高级法院当时也认定为有罪?司法程序为何无法甄别有罪无罪?此案并非真凶出现或者死者归来的案件,几乎同样的证据,为何二十八年前及现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一个冤案为何申诉接近三十年才有结果,为什么不是申诉一两次就有结果?如果张满绝望了放弃了申诉或者无力继续申诉了又是什么结果呢?如果当局考虑面子等法律以外的因素,而不准许受理申诉或者草草处理,结果又会怎么样呢?
这里面有很多值得反思的问题,细思极恐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刑事制度存在着缺陷,在适用刑罚时需要特别留意这些缺陷。
刑罚客观上能够有效打击犯罪,同时也有潜在可能会让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
张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除此之外还有赵作海、聂树斌、杜培武、佘祥林、呼格吉勒图、张玉环等等。刑罚虽然有这种潜在的风险,但是各国无不普遍地使用刑罚,离不开刑法。我们都知道飞机可能会失事,汽车可能会有车祸,机器可能会伤人,建筑可能会有伤亡事故,手术可能会丧命,连吃饭都会有人噎死,但是这些事情都普遍地存在,自然的规律好像总是会以双刃剑的形式出现,我们不能因为其潜在风险而弃之不用,因噎废食。所以刑罚的存废是一个不用讨论的问题,而如何避免让无罪的人遭受刑事追究,避免冤枉无辜的人,则是一个与刑罚相伴相随的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讲,张满等个案,只是打击了万千犯罪的刑事判决之中的极小部分而已。刑法守护着家国安全,社会安宁,舍此暂无他途,如果没有刑罚,又如何打击犯罪呢?若无刑法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刑罚自制订之日起,就存在着可能会出错的风险,不是故意出错,而是在法律事实上足以定罪,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不完全吻合,或者法律适用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在有些情况下,证据在客观上难以全部复原,穷尽所能只能拿到这么多证据了,这就是典型的疑难案件,有些司法人员认为这些证据已达确实、充分的标准了,有些司法人员认为证据还欠缺一些。在此情形下,判决有罪可能会伤害无辜,判决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会放纵犯罪,司法处于两难境地,在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选择了判决有罪的,本身冒着风险,其判决即便是出错,也并非故意出错,情有可原。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按当时的证据、司法惯例及证明标准,即使我们去当审判人员,难保也会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如果是故意而为之,或者明显不合规,则是不可原谅的。但是,错就是错了,没有那么理由。
刑罚的本意,界定犯罪,打击犯罪,避免无罪的人受到追究,按常理无罪被追究的概率是极低的,但是司法人员偶有有意无意地“离经叛道”或者“过犹不及”,导致了这种低概率事件的发生。他们可能只记得刑罚是打击犯罪,嫉恶如仇,除恶务尽,而忘记了刑罚有可能会使无罪的人受到牵连的风险,忘记了应有的谨慎,甚至不惜刑讯逼供,不顾存疑而定罪,为破案等目的而判刑,背离了法律。
那些无罪的人,一旦卷入刑事程序,似乎走入了一个魔鬼般的迷宫,虽经拘留、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移送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那么多可以翻盘的机会,但是还是有些人走不出来。即使是判决后申诉维权,也是长跑漫漫,申诉书常常石沉大海,甚至连微弱的希望都看不到。故定罪判刑,必须谨慎,重证据,不臆测,循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免无罪者蒙受冤屈。
每一个不白之冤,都会让当事人受到无尽的伤害,甚至连生命都没有了,还健在的人生也是一塌糊涂,最美好的光阴已被糟蹋了。像张满,被拘留时不足50岁,被判决无期徒刑,冤案平反时已75岁。他的一生可能都被摧残得不成样子了,想想如果是我们自己的人生,这是多么的残忍。
本案,执掌司法权者,对于一件陈年旧案,不避家丑,不惧国家要进行高额赔偿,不惧负面舆论压力,勇于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敢于承认错误,翻案重审,还清白于无辜者,这是强权者向事实及法律低头,是普通百姓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是法治与公正的希望,这也是我们对法律的信仰所在。
张满申诉的案例,让我想起曾经看到的一个案例,是一个普通的工伤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一直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回重审,改判胜诉。这种事件概率不大,但是不平则鸣,有冤必伸,即便申诉维艰,一次又一次碰壁,一次又一次失望,尽管前途未知,但是永不绝望,一直走下去,一直为自己讨回公道,像张满一样,不屈不挠申诉,不管是过了十年还是过了二十年,甚至要申诉二十八年。如此,才有机会还回清白。
对于办案的人,不管是侦查、公诉、辩护、审判的人员,张满案虽然不是我们办理,但是我们要引以为戒,不要自视过高,心存侥幸,违背良心,执行命令而不坚守法律规定,我们今天办的案,如果经不起推敲,可能几年后、几十年后,被后辈翻案,所以每办一案要对得起每一个人,经得起法律考验及历史考验,避免张满这种悲剧重演。
对于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张满案都应像其他冤案一样,予以学习、研究,在工作中做好自己的本分,敬畏法律,认真负责,坚守底线,不要让自己负责的环节出错。
愿张满的罪没有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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