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者离婚后,还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一方因家暴导致离婚后,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的裁判,应充分考量其抚养人的实际情况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基本案情 吴某与姚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姚小某。

裁判要旨
一方因家暴导致离婚后,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的裁判,应充分考量其抚养人的实际情况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基本案情
吴某与姚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姚小某。2022年,姚某因与吴某发生纠纷,姚某用锄头致伤吴某右手拇指和头部等处,同时将前来劝架的邻居致伤,后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事处罚。2023 年,姚某与吴某在协商离婚事宜时发生纠纷,姚某上前拖拽吴某,并扬言要撞死吴某,吴某母亲为保护吴某进行劝架,姚某将吴某及吴某母亲一并打伤,并多次扬言要报复吴某及其父母,此时姚某正在缓刑考验期。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核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姚某对吴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后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其抚养姚小某。
裁判理由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刑事处罚,其在缓刑期间对吴某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故姚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为减少暴力行为对姚小某的生理及心理影响,加之姚小某愿意跟随吴某生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姚小某由吴某抚养更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准许吴某、姚某离婚,姚小某由吴某抚养。

法官提示: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当父母走上离婚这条路,孩子的抚养问题就会成为争议焦点。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文: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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