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爆笑解说电影”、“另类影评”……随着数字内容时代到来、生活节奏加快,剪辑视频、拼接截图、解读影视作品正成为一股潮流。然而,影视解说类视频在人气飞涨的同时,也面临极高的侵权风险。2020年5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国内首例“图解视频”侵权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那么,影视剧截图本身属于何种作品?使用影视剧截图为什么会侵权?对影视剧截图进行二次加工的使用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下面,小编将结合司法案例一一解答。
壹 影视剧截图的法律属性
在碎片化阅读时代,相较于视频而言,图片能够快速吸引眼球,特别是热播影视剧“经典场面”的截图,自带热门话题,成为吸引流量的“法宝”。不少知名媒体对影视截图进行二次创作和商业经营,吸引了大批粉丝,创造了不菲的经济利益,由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影视剧截图属于何种作品,权利人是否可以凭借影视剧截图进行维权?下面,我们来看看不同法院的观点。
(一)影视剧截图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
在国内首例“图解视频侵权案——优酷诉深圳蜀黍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影视作品动态影像画面的表达效果,系通过对视觉滞留原理,将一系列独立的画面组合起来,让观众视觉感受到连续运动的视象。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因此,视听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影视剧制片人享有影视剧截图的著作权。1
(二)影视剧截图属于摄影作品
然而,在影视截图侵权案——“新丽公司诉杭州阿里巴巴案”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得出了不同的观点,即认为影视剧截图属于摄影作品。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影视剧作为一种类电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换言之,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涉案影视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属于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摄影作品。2同时,影视剧截图作为摄影作品可以在中被单独使用,应当认定为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由作者即摄影师享有。3
贰 未经许可上传包含影视剧截图的视频侵犯何种权利?
如上所述,就如何认定影视作品截图的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其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而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能被单独使用的摄影作品。不过,影视剧截图属于作品,这是没有争议的。那么未经许可上传包含影视剧截图的“图解视频”,可能侵犯何种权利呢?
(一)侵犯视听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认定影视剧截图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那么未经许可上传含有影视剧截图的“图解视频”属于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影视剧图片集,侵犯了视听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
(二)侵犯影视截图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视听作品权利人的改编权
如果认定影视剧截图属于能被单独使用的摄影作品,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影视剧截图的著作权应由作者即摄影师享有。未经许可将包含影视剧截图的“图解视频”上传至互联网的行为,侵犯摄影师对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在“聚力诉深圳蜀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图解视频”以百余张图片及相应配文组成,呈现形式为静态,而影视剧等视听作品是以动态连续画面来表达的,二者在表达形式上有根本性的区别。通常“图解视频”的发展脉络是在原作剧情的基础上添加系列具有个性化加工的配文,并在作品简介处附“编者按”的概述性文字。因此,“图解视频”对原作品的形式及内容均做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改动,属于原作品的改编作品,未经许可制作的行为构成对视听作品权利人改编权的侵犯。5
叁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在“图解视频”侵权案中,被告通常会辩称使用影视截图的行为属于适当引用。理由主要有:“图解视频”的主要功能在于推介、宣传影视剧;“图解视频”属于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分享影视剧时需要有图片去配合文字做对应的陈述;连续播放时,数百张图片仅能播放几秒钟,占用原作的比例非常小等等。
那么,“图解视频”中使用影视截图的行为可否以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为由进行侵权抗辩呢?这需要结合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进行个案判断,即在个案中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处于介绍、评论性引用目的的必要限度内,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疑问的是,如果“图解视频”在内容上使用了原作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属于对原影视作品的高度浓缩,那么此种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例如在优酷诉深圳蜀黍案中,被告抗辩称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在效果上起到了推介、宣传电影的作用。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还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该案中被告“引用”涉案图片集的目的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为了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的需求,且该涉案图片集的主要画面内容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实质呈现了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6
注释:
1.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第(2019)京0491民初66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20)京73民终187号判决书。
2.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017)浙8601民初1332号判决书。
3.参见张书青. 影视作品截图的摄影作品保护路径[J]. 中国版权, 2018(5):4.
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20)京73民终187号判决书。
5.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2019)粤0305民初2599号判决书。
6.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第(2019)京0491民初663号判决书。
使用影视剧截图制作“图解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刘思凡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3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爆笑解说电影”、“另类影评”......随着数字内容时代到来、生活节奏加快,剪辑视频、拼接截图、解读影视作品正成为一股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