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行政管理热点十问十答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当前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的运作、生产经营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政府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因此加大。

导语:
当前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的运作、生产经营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政府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因此加大。为保障政府等相关部门合法抗疫、防疫,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现将与疫情有关的行政法律热点问题梳理如下。
Q1、什么是I级响应?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也表明全国上下已经进入合力抗疫的紧急状态。
Q2、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并采取相关措施?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此次爆发的新型冠状感染肺炎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Q3、疫情爆发、流行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Q4、疫情爆发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5、如何依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2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1] 其中第49条还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Q6、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是否有权临时征用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Q7、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Q8、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过程中如何严厉打击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可知,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Q9、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构成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一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以广东省日前发布的防疫通告为例,对于公共场所经劝阻后不戴口罩、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近期发布会上国务院表态收储http://www.xinhuanet.com//2020-02/05/c_1125532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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