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复工复产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贵州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并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形。

2020年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贵州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并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形。1据笔者检索,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贵州省内部分企业将复工时间定为2020年2月10日,部分企业将复工时间定为2020年2月3日。受疫情影响,在劳动者返回工作地点后,用人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仍将面临诸多劳动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来自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黔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进行自我隔离后再复工?
2、隔离期间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如何发放?
3、能否要求劳动者使用年休假抵扣隔离期?隔离期超出年休假的部分如何处理?
4、能否要求劳动者使用之前的加班补休抵扣隔离期?
5、能否要求劳动者预支之后的休息日抵扣隔离期?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进行自我隔离后再复工?
笔者认为,在劳动者接触或可能接触传染病病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自我隔离,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2,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除了属于传染病,适用《传染病防治法》之外,同时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3,劳动者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所属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因此,在劳动者接触或可能接触传染病病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自我隔离,于法有据。
第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4第五十六条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在劳动者接触或可能接触传染病病毒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是否携带传染病病毒尚不确定,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自我隔离,实属合理。
二、企业要求员工隔离期间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7,笔者认为,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自我隔离,在此期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均应当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劳动者符合福利待遇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福利待遇。
三、能否要求劳动者使用年休假抵扣隔离期?隔离期超出年休假的部分如何处理
年休假,一般指《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时,即可享受,可称之为法定年休假,除了法定年休假之外,部分用人单位还给予劳动者额外的带薪休假作为福利,称为福利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8,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对于法定年休假而言,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批准年休假以及年休假的休假期间。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自我隔离,在考虑劳动者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安排法定年休假,使用法定年休假来抵扣隔离期。
由于年休假按照公历年度折算,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抵扣隔离期时,一般视为抵扣2020年度的法定年休假。基于法定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的特点,若劳动者尚未休2019年度法定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2019年度法定年休假;在2019年度法定年休假不足抵扣时,再考虑安排2020年度法定年休假进行抵扣;在2019和2020年度法定年休假均不足以抵扣时,最后考虑安排福利年休假进行抵扣。
四、能否要求劳动者使用之前的加班补休抵扣隔离期?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应当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依法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安排补休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之前的加班补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这一种情形。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如何安排补休作出规定,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10,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笔者倾向认为,加班补休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劳动者加班补休,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补休的审批、加班补休的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自我隔离时,若劳动者尚有应休未休的加班补休,在考虑劳动者意愿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安排加班补休,使用加班补休来抵扣隔离期,从而既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又能够减少用人单位损失。
五、能否要求劳动者预支之后的休息日抵扣隔离期?
既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之前的加班补休抵扣隔离期,在之前的加班补休不足以抵扣隔离期时,是否同样可以安排劳动者预支之后的休息日来抵扣隔离期呢?笔者倾向认为,这种操作涉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预支之后的休息日抵扣隔离期。休息休假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以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预支之后的休息日来抵扣隔离期,不仅侵犯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而且涉嫌违反《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11,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势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互相理解,互惠互利,通过协商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达成一致意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注释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0《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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