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讲”第五十四期 | 杨忠孝:破产重整计划的若干问题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8 月 30 日,由重庆破产法庭主办、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第五十 四 期 “每月一讲”学习讲座在“绿瓦楼”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忠孝 前来授课。

8

30
日,由重庆破产法庭主办、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第五十


“每月一讲”学习讲座在“绿瓦楼”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忠孝
前来授课。
重庆
五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洪,
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陈秀良,重庆市破产管理人
协会
副会长
谢鹏
出席讲座。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
周爽
主持学习讲座。

杨忠孝教授授课
杨忠孝教授以“破产重整计划的若干问题”为题,立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多方位解读了破产与重整制度的再认识、重整规范体系的边界扩张、有效重整的基础、重整计划的性质与内容、关联企业重整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效力、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变更、重整计划的其他问题等九个方面内容,着重探讨了重整的界定、有效重整基础、重整计划的编制与通过、瑕疵及救济、障碍与调整等问题。

周爽副庭长主持讲座
周爽副庭长点评指出,杨忠孝教授从当前经济背景出发,就如何建设重整友好型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内容丰富详实,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拓展了大家对破产重整的认识,对今后破产重整案件办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重庆破产法庭讲座现场

成都破产法庭线上参加讲座

海口破产法庭线上参加讲座
重庆、成都、海口三地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共同参加讲座聆听授课。
抄笔记啦!

本期“每月一讲”如期而至,授课内容依旧干货满满,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课堂笔记,请小伙伴的耐心阅读,也希望大家在文末点击在看、点赞和分享,您的支持是小编最大的动力!
课堂笔记可上下滑动哦~
问题一:破产与重整制度的再认识
一、破产法的定位
纯粹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到以债务人为基础的关系的整体重构。
破产法从程序法、关系法发展到程序法、交易法、组织法、主体法等综合法的特征。
(整体)价值最大化的核心应当以维护可持续经营为根本宗旨,是在债权人既有利益维护前提下实现营业维持。
在高度链接、融合的社会,维护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必要,包括维护市场持续运行。在维护市场持续运行同时维护债权债务关系,才是真正的债权保护。破产法作为强身健体的制度,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剔除毒瘤,坚持长期主义,避免风险积聚,提高经济韧性。此外,经济变动性要求设计破产制度为时代变化留下更大的弹性空间。
二、重整制度:破产法的再定位
以重构与再生为核心的重整制度应当成为破产制度体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理由:破产制度实施的环境发生更多不确定性。要加强市场主体应对不确定性的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一是市场主体困境本身的克服(企业所蕴含生产力的保护与促进); 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挽救(背后实际上是业务关系;债务结构重组);三是经由积极重整避免债务人状况继续恶化(内源自救有限);四是是否可以促进利益相关者共同开展积极的行动(债权人债务人友好型机制建设:债权人参与治理、银企关系、供应链管理);五是积极吸收外部资源参与企业挽救的可能与积极行动等。总体上要实施更早的重整行动、更广泛的重整行动、更加积极的重整行动。例如,1.债务扩张经济模式企业运行容易出现支付危机不确定性风险的外溢。 2.现代市场竞争的广泛因素,包括消费者偏好变化,商业模式革新,产业链调整,市场主体应对风险存在局限。3.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迭代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对必然遭遇更多失败风险。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问题可能导致的影响,远远超出市场主体的预期。5.国际社会风云变幻,国际冲突与矛盾的出现。外向型经济领域必然容易遭遇各种风险。
问题二:重整规范体系的边界扩张
一、重整制度延展性
重整目标是重构,要素重构、关系重构,业务重构,实际是价值重构。重整计划则是重构的核心载体。
预重整为例: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预重整。基于面对问题的复杂性,破产制度出现广泛探索(破产地方化;破产联邦主义)。
预重整也有相关问题值得讨论:1.非正式协议应当允许反悔;2.在先协议确定后出现经营情况变化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应当允许调整;3.债务人或者相关主体事先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等,影响了债权人的判断;4.在先协议原约定的某些前提条件没有得到遵守;5.在先协议与后续重整方案存在差异;6.债务人存在影响后续重整安排的不当行为;7.法律或政策等发生变化;等等。
二、重整适用广泛性
破产法提供了企业重整的标准程序。破产法中的重整规范相对比较粗略,实践中探索丰富。破产正义涉及公平、效率等的要求,小微企业重整(包括清算)能否更有效率,在简易审理基础上,主张提出简易重整程序。对小微企业(公司法)提供简易重整程序或者有效运用和解程序等挽救企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方式)。
三、重整规则需求多样性
重整实施视野,以融资为例的讨论。按不同阶段融资的场景:企业进入困境过程中不同融资行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企业预重整阶段实施融资行为的性质;企业重整程序中的融资安排的性质;企业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中的融资安排。
问题三:有效重整的基础
一、重整程序透明度
1.有关重整中透明度问题的一般认识:
以信息透明来建构信任、降低成本与提高效率、多元参与;程序参与信息、监督需求信息、决策行动信息等分类;信息流构建与供给机制。
2.有关重整中透明度典型领域:a.债务人困境原因不明(困境原因的复杂性及其解决方案差异性):b.债务人财产状况(状态不明;权属不明;价值不明)——管理方案;c.债务人经营状况(如何接管?投资人招募?债权人会议决议等);d.债务人负债状况(重整价值判断;投资人投资责任;债权人让步安排;债务清偿方案;);e.重整程序开展情况(债权人行动;相关利益者安排等——动态性)。
债务人资产状况为例:一是资产本身状况的复杂性;二是基于债务人事先的(防御)行为导致的复杂性; 三是基于债务人经营行为(突发的实践与资产的现状);四是基于各种因素管理人需要采取的行为(214号三岔港实业公司)或者是政府、第三人行为对于资产状况的影响(园区中的办公用房;执行中的租赁负担);五是基于破产原因行为:环境责任;重整的环境责任目标。
3.信息不对称克服及其局限
信息原始控制人的责任:义务主体、义务内容(第11条;第15条;第25条;第126条;第127条)。
管理人信息职责(信息收集、处理、更新、供给等,义务与规范)。
有关重整信息的特殊问题(信息处理裁量、信息加工、责任追究)(涉及重整机会、涉及重整可行性分析、涉及重整经营计划调整方案等)。
二、重整公司估值
重整理解:损失分配过程;收益分配。
1.公司重整估值:企业价值估值的可能性、真实性与不确定性、不科学性。
重整企业价值的不确定性及影响。
重整企业不同主体对于企业价值估值的差异性:投资人、担保债权人判断的价值低;普通债权人、股东(主要权益者)的价值判断高。需要充分利用重整集体行动决策的有限必要共识要求。
规则:a.区别债务人企业估值:财产估值与公司估值;清算估值与重整估值等的同时运用。承认估值科学性、合理性的有限性(充分尽调为前提;经济周期影响;表外利益)。b.重整方案不确定性影响估值。次优解:破产财产的多元化处理方案(估值困难难题转移)。c.重整估值只是参考。赋予重整参与者的决策选择权(可转债;普通债权人;出资人)(投资机会决策分析;权利主张决策分析等)。d.根据需要细化评估。例如对于优先受偿范围财产的评估,考虑市场价值、清算价值与实际变现的问题。
要及时关注影响估值的相关因素。以上市公司为例,公司估值与上市公司政策有关。新国九条政策就影响了上市公司重整识别问题。如交易类退市标准更为宽松:将主板A股(含A+B股)上市公司的市值退市指标从低于3亿元提至低于5亿元。同时,考虑到科创板、创业板公司较主板在上市条件、发展阶段和收入规模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有较大差异,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市值标准不变,仍然为3亿元。只有“壳”价值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出清。进一步降低对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较小、经营停滞、连年亏损,股价或市值较低的“壳”公司价值的重整识别预期。
三、推动有效磋商
1.制度设计要求利益相关者了解破产重整制度。
2.为重整程序的推进构建必要的共识基础。
3.为重整计划的编制共同参与并促进共识形成。
4.允许就各方利益提出意见、分组与债权人代表机制、分别磋商机制、必要保留相关利益者选择权。
5.允许重整计划表决机制及效力维护(债权人会议的会议以及决议方式选择)(异议者必要救济)等。
6.对于表决结果做出预判,并及时向法院报告,取得法院支持。
四、重整治理
1.重整公司治理的难题
重整参与人缺乏事先必要共识,依赖于制度提供基本框架,重整受托人(管理人或者重整自行管理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治理)。治理依据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债务人管理方案,剩余部分可归属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等。维持公司资产、维持公司经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同时维持公司经营价值。受破产法有关公平、效率原则的指引。
2.重整程序中公司的治理
基本理念:重整的公司——临时人格。
重整公司治理目的的特殊性:重整程序规范有序;重整利益多元下的平衡(结构化);重整公司治理的临时性(重整后过渡:常态或清算)。工作思路:a.治理设计的逻辑基础;债权人会议(债委会,金债委地位模糊性)(分组);股东参与治理(重整投资人参与);b.具体治理架构构造。从;c.关注其他参与公司治理主体:包括破产法院、管理人(管理人的地位的复杂性影响重整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区别清算与重整;区别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D.重视治理结构与治理方案存在的协议性(管理方案)(复杂契约)。
问题四:重整计划的性质与内容
1.重整计划本质是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重整成功、采取积极方式清理债务,经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综合性协议性质的文件。
重整计划的必要事项与任意事项:公司的差异性,允许重整计划存在更多的选择事项条款。坚持重整市场化。(重整计划是一个整体。过于复杂的方案也可能影响计划的执行。因此,不排除在计划中明确不同方案之间的关联性与独立性),避免因为其他方案的瑕疵与执行障碍影响重整方案的整体执行问题。
2.实践中重整计划常见问题:基础内容表述不清,重整计划的编制的前提、背景描述错误;重整计划需要执行方案的重要内容缺失;各类债权人、出资人以及其他权益主体的权利内容、调整等模糊不清;担保债权人、优先权债权人等的认定、保护方案、应对方式不明;超出重整计划内容的权益处分;重整计划执行涉及的条件与要求未作出安排;等等。
非现金清偿清偿方案的前提是债务人财产状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人尽调不够,资产本身的状况不够清晰;二是重在剥离,但缺乏良好的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安排(担心破产管理人撂挑子、踢皮球);三是因处置难的问题未解决,长周期偿付安排的风险往往被忽视;四是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破产成本。
问题五:关联企业重整的重整计划问题
1.关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最根本的是要判断成员企业是否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是否具有独立财产。最为核心的判断要素是财产和负债是否无法区分,以及无法区分的混同是偶然性的,还是常态化的。
2.破产法上裁量的实质合并理由:(1)区分成本过高,即所谓基于程序效率的考虑。(2)有利于重整。(3)《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集团成员从事欺诈图谋或毫无正当商业目的的活动进行的实质合并。
3.集团组织维持重整要重视特殊性。(1)尊重集团组织结构(鼓励集团内部救助;集团内部交易透明度审查;推动成员企业重整与清算);(2)尊重集团内部救助行为,撤销权行使需要规范;(3)发挥庭外重组程序与庭内程序的衔接(事业再生ADR)作用;(4)重整计划要关注重整内部交易关系结构的调整与维系;(5)重整计划要重视集团内部组织关系的调整与维系。
问题六: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效力
一、重整计划的表决
分组是重整计划的基础性机制,可以考虑基于重整必要行安排债权人分组。分组表决可以避免某一类主体凭人数或表决权额的压倒性优势而使重整计划表决沦为“多数人暴政”,充分考量各方,尤其是各类债权人利益,更好地维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分组目标是公平对待“实质相似”债权人的同时兼顾效率,便于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可以比较法经验。例如韩国法关于批准的要求:(1)重整程序或者重整计划应当符合本法规定;(2)重整计划应当公平、公正、可执行;(3)对重整计划的决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4)根据重整计划进行的还款方式应旨在使还款比在债务人业务被清算时向债权人的还款更有利,但不适用于债权人同意付款方式的情形;(5)重整计划的条款适用于合并或资产剥离后的合并,需要股东会和其他公司的成员大会通过决议。(6)重整计划中需要行政许可、授权批准、颁发拍照或其他处理事项,应当与行政机关意见主要观点一致;(7)以换股为目的的重整计划,经另一家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
关于可行性判断十分必要:内容涉及法律与政策可行性;也包括商业可行性。内容涉及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等。因涉及未来安排,存在不确定性,必要时做不确定性分析。应当遵循相关要求:(1)计划草案本身应当包括上述合法性与可行性的评价内容。(2)编制人应当有分析意见提供债权人会议与法院。债务人编制、管理人编制都应当有分析报告。债务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管理人应当同时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是否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分析意见。(3)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4)涉及专项问题,可要求专门的说明。包括债权人会议上的澄清说明。
问题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比较法多种方式:债务人执行;管理人执行,债务人辅助;债务人、管理人等均可以作为执行人。韩国法规定:重整计划被决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实施该重整计划。依照计划设立新公司时,管理人应当履行发起人和创办人员的职责。同时规定,法院可以对债务人、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人、新设公司、管理人等发出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
例正邦科技重整计划包括了比较具体的经营方案。包括:(1)围绕生猪行业高效恢复业务运营,熟悉其业务产能;(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重塑企业文化;(3)双胞胎集团及联合投资人发挥在生猪养殖、 饲料等业务领域的管理优势;(4)双胞胎集团将逐步启动自身生猪养殖、饲料等业务资产置入上市公司的重组程序;(5)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及承诺;(6)未来三年经营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经营协同支持:仔猪兜底销售;共享采购平台;共享饲料研发技术;饲料代加工)(对上市公司经营水平提升的具体安排);(7)其他融资支持安排;(8)职工安置方案等等。
问题八:重整计划的变更
1.投资特殊性决定了重整计划的变更的必然性。但制度要精细化。涉及公司法有关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在公司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实施重整计划的,可能采取投资权益转让问题。投资权益转让时,投资人受让瑕疵出资的,是否需要就瑕疵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88条。讨论:有关出资未到位的问题,应当在重整计划中确定明确。存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应当在重整计划安排中予以明确。
2.重整计划变更的论证。是否需要启动相关程序需要法院判断。具体建议:(1)排除一般市场风险主张变更理由(有时是投资人过于乐观;有时是事先尽调不够;有的是事先计划不周全等);(2)准许变更重整计划的裁定说理要充分;(3)重整计划的变更需要再次提交利益受到影响的主体召开会议表决;(4)重整计划变更交由表决准用首次编制表决;(5)变更的责任:问责机制与违约责任等。
问题九:重整计划的其他问题
一、共益债投资与重整计划
共益债投资的底层逻辑在于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债务人通过共益债的融资维持或提升经营能力,进而提升资产价值,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在既往的房地产重整实践中,对于因现金流出现困境的企业,具有积极价值。
包括共益债在内的重整投资必然受制于本身体现市场的状况。近年来,市场进一步下行,为了妥善处理房地产经营和小业主购房的问题,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介入加强,少有的地产投资也都偏向于救市、纾困。市场、政府对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法院也更为审慎,共益债权投资的机会相应减少,投资风险也更大一些。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重整计划应当包括执行监督方案。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1)关注债务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涉及债务人权益结构的调整、治理机制的组建与调整、主营业务恢复和开展、重大合同签订、资产处置以及职工权益等。除相应实务执行外,涉及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获取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能体现债务人收入、负债、现金流量、存货、偿债能力等变化的主要信息与资料。(2)关注债权受偿方案情况。债权受偿方案是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督促债务人债权受偿方案落实到每一个债权人,注重后续企业经营的能力,着力获得债权人的支持,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实现企业重生。
供图:陈 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