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常见问题与解答(第1期)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 员工已和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签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A: 不一定,可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Q: 员工已和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签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A: 不一定,可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分析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由员工一方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非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签订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虽然是在员工手中,但是只要有效沟通,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签订具体合同的类型。为防止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反悔,建议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依法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其自愿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该项证据。

Q: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劳动者离职后能否进入与原单位相类似的公司工作?

A: 保密费支付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若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可以的;若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存在被劳动者主张解除的风险,即劳动者可选择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随后向原单位主张补偿金,或者依法主张解除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随后入职与原公司相类似的用人单位工作。至于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以得知,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双方的约定义务,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因此两者有效条件也不同。法定义务就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据此,员工应当无条件的履行保密义务,不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签订《保密协议》不仅有助于强调员工的保密义务,提醒员工遵守此义务,而且也可证明公司对商业或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本中心提醒用人单位,请完善公司的保密制度,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保密的内容及其具体的定义和范围。而竞业限制作为约定义务,就必须进行书面明确约定,若约定后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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