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合同订立各方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在依据合同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每一个合同都能顺利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任意一方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就可能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宜继续履行,由此就需要触发合同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安排。
除《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规定常见的几种合同正常终止情形,合同的非正常终止往往就会关系到合同解除在合同中的约定。特别是那些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较复杂、合同期限较长的合同,合同解除条款的设计与审查,显得尤为重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权归属,即要解决合同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即要解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触发合同解除条款;三是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安排,即要解决合同解除后,合同各方利益如有受损如何弥补、如果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
具体来说,在设计和审查一份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条款时,应从以下角度做重点设计和审查:
一、合同解除条款在合同中的必要性审查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需要设置合同解除条款,是否需要要综合合同标的额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合同期限长短、对己方权益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判,对于那些能够即时履行、即时完成的合同无太大必要写入合同解除条款。除因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情形外,绝大部分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都是由于出现违约情形引起的,违约是触发合同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导火索。因此,在设计和审查一份合同时,要据实考察写入合同解除条款的必要性。
二、合同解除条款中的解除情形设置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合同法规定了两大类,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守约方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为订立合同时加入解除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只要具备了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非违约方就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即可行使,所以合同解除条款的设计和审查集中在约定解除情形。约定解除情形的设置,根据合同内容不同大相径庭,但引发权利义务变化的关键节点、规定动作,则是有据可循的,具体来说,在设计和审查合同解除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前提:熟悉合同所涉业务领域
基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设置需要,何种情形下应引发合同解除,最有利于己方利益保护和止损,必然会涉及到己方在此合同中的利益考量。因此,熟悉合同所涉及到的业务领域是条款设置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更符合实际需要,有的放矢,出现合同约定解除情形时,能及时止损。当然,并非强求合同设计和审查人是合同所涉业务领域的专家,因此在合同解除条款设计和审查时与业务人员的沟通、确认非常重要,避免出现无害条款,流于形式。
2、以己方利益和及时止损为核心
己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一般是对方出现了违约行为,为防止对方违约给己方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要做到及时止损,止损的最佳路径是赋予己方有立即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单方解除权,至于是否行使解除权取决于己方的利益考量,有权不行使和无权行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解除条款的设计与审查要秉持此观念,根据己方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
3、边界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解除情形的设置还应当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可以通过数据、效果进行量化,如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时间、合同标的数量、合同履行效果等可以客观反映的数据,当出现违反上述约定达到一定程度时,守约方就具备了单方合同解除权,事实清晰明了,不会产生歧义,即使合同相对方提出异议,在进行裁判时,也显而易见的可以支持单方解除权的成立。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分五次供货,约定五次供货时间,约定如出现任何一批货物供货迟延,买方即可解除合同,后续合同不再继续履行,此约定清晰明了,任意一批逾期即可解除,不会产生争议。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争议处理
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应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进行通知。因此,通知是行权的一个规定动作,没有通知并有效送达,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果就不及于对方。当然,合同解除的通知可以是在发生纠纷前自行送达,也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后依托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区别在于产生合同解除效果的时间不同。这关系到合同中“通知送达”条款的设计与审查,应予以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认为尚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合理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超期后提出,法院不予支持。这关系到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会被否认,时间节点应予以关注。
四、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的责任承担及权利救济
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己方止损,止损后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及给己方造成的损失,以达到损失填平、惩罚违约的效果。解除合同后对方需向己方承担何种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力度如何,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约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规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担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追责条款在合同中载明的位置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附加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一种在合同解除条款中,列出合同解除后的承担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选择采取恢复原状、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哪一种或哪几种补救措施,以双方自由约定为准,实际承担责任时还要解决客观情况履行,如不能或不宜采取恢复原状措施的,可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
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的设计与审查
作者:任兵来源:星瀚微法苑

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合同订立各方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在依据合同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