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认定AIGC的可版权性?

来源:TMT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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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ChatGPT”“文心一言”等技术的面世,各界进一步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但也引来了一些担忧,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

导读
随着“ChatGPT”“文心一言”等技术的面世,各界进一步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但也引来了一些担忧,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AIGC”)的可版权性即于近日再度引发关注。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以下简称“USCO”)发布《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以下简称“《指南》”),澄清其审查和登记含AIGC作品的实践。
在《指南》中,USCO首先介绍了其背景,指出当前生成式AI带来的版权问题,包括AIGC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同时包含人类创作内容和AIGC的作品是否需要进行登记,以及申请登记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同时USCO表示其已经接收并正在审查含AIGC的作品版权登记申请。
USCO重点强调了只有当作品包含人类创作因素时,该作品才能够受到版权保护(Human Authorship Requirement)。USCO拒绝登记仅由机器或纯粹的机械过程而没有人类作者任何创造性投入或干预的情况下随机或自动运行产生的作品。
《指南》表示,USCO在审查时会对AI工具在作品产生过程中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其中,如果人类仅发出指令(Prompt),对AI系统如何解读和生成内容没有施加最终的包含创造性的干预,则无法取得版权保护。这也意味着,仅有指令的输入并不满足人类创作因素的要求。
在实际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对作品中由AI生成的内容进行描述。对于含有AIGC而已经获得版权登记的作品,申请人应当进行补充登记并对AI生成内容进行披露,以便于USCO对于作品是否有着足够的人类创作因素进行判断。
作为USCO首部正式就含AIGC作品的版权登记事项发布的指导文件,《指南》贯彻了USCO的一贯立场。该立场也与当前国际对AIGC可版权性的认知基本保持一致,即在现有的版权法框架下,仅当AIGC具备独创性,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活动参与时,其才能获得保护。随着ChatGPT、Midjourney等生成式AI被广泛应用于内容创作,单独依赖版权法对AIGC进行保护已经显得不能适应,寻求版权法以外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或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是可采纳的思路。
获取《指南》,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背景】
虽然美国以财产权体系为基础构建版权制度,而非作者权体系,但USCO在长期的实践中,一直对AIGC的可版权性持保守态度。
根据美国《版权法》对一般版权客体的定义,美国法下版权保护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1]USCO进一步在《美国版权局实践简编》中提出,《版权法》只保护“建立在心灵创造力基础上的智力劳动成果”(“the fruits of intellectual labor” that “are founded in the creative powers of the mind.” ),USCO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前提为:(1)该作品在美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2)该作品已经有形的表达媒介固定;(3)该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4)该作品构成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且(5)作品至少包含最低程度的创造性。[2]
因而,USCO在认定AIGC的可版权性时,始终强调其须体现自然人的创造性。
2018年,USCO收到一人工智能创作的视觉作品的登记请求,经审查,最终认定该作品是“在没有人类行为者任何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创作的,故不能获得版权登记。[3]
2023年2月,USCO在审查一部由自然人创作的文本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组成的漫画《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的可版权性时[4],要求申请人Kristina Kashtanova提供创作过程的细节,以证明该漫画有足够的自然人创作来支持其对版权的主张。随后,Kristina提交细节说明,认为在其通过详尽的文本提示人工智能工具的生成方向,并对每个生成图像进行多轮构图、选择、排列、裁剪和编辑的过程中,人工智能仅是其用于创作符合作者创意的图像的工具。
该观点未被USCO采纳。USCO认为,尽管文本提示影响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方向,但该生成过程缺乏可预测性,不受申请人控制,因而人工智能并非单纯的编辑工具,故申请人可基于文本的作者身份及其对文字、视觉元素的选择、协调和编排,就文本与图像构成的整体登记版权,但该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每个单个图像。同时,USCO也认可,自然人对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修改、编辑,如具有足够的创造性,则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注]
[1]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
[2]https://www.copyright.gov/comp3/docs/compendium.pdf
[3]Thaler v. Perlmutter, Case No. 1:22-cv-01564 (D.D.C.).
[4] Zarya of the Dawn (VAu001480196) at 2 (Feb. 21, 2023), https://www.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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