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较2020年的1万件,审结的破产案件量有了30%的增幅。
随着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贯彻、宣传,以及知名企业破产引发的网络热议,社会面对破产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多的企业和债权人有意识选择通过申请破产维护合法权益,企业和债权人维护权益的途径更为多元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指法院通过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裁定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申请和破产和解申请。破产申请一旦受理,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对相关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财产移送。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据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查封、银行账户冻结等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管理人应依法通知相关法院及有关单位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同时做好财产的接收、管理。
二、执行程序的中止与终结。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据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应依法及时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避免构成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纠正,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纳入债务人财产。同时,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得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新的执行措施。
另外,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
三、破产衍生诉讼适用集中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据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管辖,即适用集中管辖原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地域管辖”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破产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对此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专门法院均有管辖权,均应受理案件。
另,集中管辖针对的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不涉及仲裁,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四、债权加速到期、利息债权停止计息。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据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可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该条第二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全部停止计息,债务人的对外债务金额以此为截点停止增加。
五、撤销、追回一定期限内处置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据此,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为,追回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据此,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为,追回债务人财产。
当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不局限于笔者列举的上述内容,还有引起诉讼案由、诉讼参与人发生变化、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法律效果,本文不再展开分析。
笔者认为,厘清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对维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企业(债务人角度),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有如下意义:
1、可解除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设备、银行账户等采取的限制措施,中止对资产的强制执行,使得资产重新获得“自由”,有机会与债权人达成重整或和解,使得企业涅槃重生;
2、集中管辖的规定,有利于降低债务人的诉累,企业负责人不需要再奔波各地参加诉讼活动;
3、停止计息的规定,有利于债务金额的固定,不需再背负持续增长的利息;
4、一定期限内财产的追回,可以予以债务人容错机会,撤销因受外部压力或内部管理混乱作出的不合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处置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有如下意义:
1、避免债务人资产被“恶意”债权人抢先受偿,或被部分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先行受偿,使得债务人财产进入破产程序集中清偿;
2、撤销一定期限内不合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置行为,将正常途径不能追回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追回;
3、加速到期制度,使得债权人无须再等到债权到期,即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明知债务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但只能在支付期满后方可主张债权;
4、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得以全面了解债务人运营、资产以及债务情况,有机会为债务人“把脉”,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为债务人选择合适的出路,或是不值得拯救进入清算,抑或具有拯救价值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浅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
作者:孔庆武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较2020年的1万件,审结的破产案件量有了30%的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