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2018年3月19日,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名女性行人死亡后,打车服务Uber暂停了其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活动。 人死了。谁赔?

2018年3月19日,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名女性行人死亡后,打车服务Uber暂停了其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活动。
人死了。谁赔?机器人是不可能赔的,就算把它卖了。
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将会涉及更多行业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侵权现象会持续出现。因此,很有必要对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加以法律定位和限制,明确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资格和人工智能产品侵权归责制度。
01什么是“弱人工智能”?
现阶段人类所开发出的AI基本都属于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简称ANI),它们只能完成某一种特定的任务,具备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自主性,比如众所周知打败李世石、柯洁等围棋大师的“阿尔法狗”。ANI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因此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本质还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工具。
02弱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是否完全适用产品责任原则?
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有关人工智能的条款,众多学者认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侵权应当适用产品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以弱人工智能为“物”为前提,与笔者前文的分析相一致。但是这种学说具有一个致命弊端——弱人工智能存在“技术黑箱”问题,受害者举证困难。弱人工智能在自我学习和决策的过程中,会使得原本相对简单的程序复杂化为“技术黑箱”。“阿尔法狗”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研发阿尔法狗的技术团队在其自我学习上万份棋谱后,便已经无法下赢它,更无法理解阿尔法狗的下棋策略。若此时弱人工智能出现侵权,便难以分辨是弱人工智能的设计程序问题还是操作使用不当问题抑或是其它问题,甚至连设计研发人员也无法理解,更别提受害者或是法官了。
03如何构建弱人工智能侵权规则框架?
笔者倾向于以产品责任原则作为建立弱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规则的基础框架。
单一的套用产品责任原则来处理弱人工智能产品侵权问题,则极有可能造成风险转移(消费者享受到了新技术带来的益处,制造商却要为这种新技术带来的风险买单),不利于弱人工智能产业的进步与繁荣。
其次,有必要参照美国的疫苗事故处理手段,设立全国性大规模的救济基金。一方面有助于扶持弱人工智能产业,降低其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家保障能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国家设立全国性救济基金仅为事后预防,还应当强制设立事前预防机制。当弱人工智能侵权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当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只有在保险制度无法补偿受害者全部损失时,才应当适用产品责任制度,全国性救济基金在最后作为兜底补充。
当然,上述所有原则和规则的适用,都面临着举证的困难。无论是根据产品责任原则还是保险规则等,通常都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因弱人工智能产品自我学习的特点,原先相对简单的程序、算法在经历成千上万次自我学习后,难免都会产生甚至连设计开发者都难以理解的“技术黑箱”,更别提不具技术背景的受害者或是保险人员了。因此还应当引入“黑匣子”技术。新闻里经常提到地运用于飞机的“黑匣子”,用于记录和保存飞机失事前的各种数据,以供事后查明原因。运用于弱人工智能产品的“黑匣子”技术也与此类似,其作用主要为在发生侵权事故后,该技术可以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将复杂的人工智能程序转化为相对直白的数据,为是否为产品缺陷以及其因果关系提供可观的依据。此举可以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减轻诉讼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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