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毁、丢失,买家跟卖家该怎么办?

来源:万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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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刚过,各大快递、物流公司的揽件量已几乎达到饱和状态。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刚过,各大快递、物流公司的揽件量已几乎达到饱和状态。物流爆仓、快递派送延长以及快递损坏、丢失等问题频频出现,特别是最近的一则新闻让众买家与卖家们深感不安:“2016年11月5日上午7点左右,成灌高速成都往都江堰方向,一快递车高速路起火,一车快递被烧个精光。”倘若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或者丢失,作为买家与卖家该怎么办呢?
网购中,买家在网购下单后,卖家会以自己名义委托快递公司将商品邮递给买家。在此情况下,买家与卖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快递企业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倘若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丢失,买家将可能以未收到商品为由要求卖家重新交付商品或者退款,因而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买家与卖家已明确约定了快递过程中商品损毁、丢失由哪方承担的,按约定处理,否则应按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受损害一方可向快递企业追偿。如买家为受损方的,因其不是商品的寄件人,未与快递企业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财产权益。”请求快递企业按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卖家为受损方的,可根据与快递企业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卖家作为寄件人如未对商品进行保价的,则有可能只能按邮资的一定倍数获得赔偿。
律师建议,在网购商品时,买家与卖家应对网购商品在途的损毁、丢失风险由哪一方承担进行明确约定。需要保价的,明确约定保价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卖家在邮寄商品时务必对商品的价值向快递公司进行如实申报,以避免在索赔时因价值不明且无法举证而使损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
最后,广西万益说法祝众买家购物愉快,众卖家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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