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后突然发现离婚时还有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诉讼分割是否超时效?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离婚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后突然发现离婚时还有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诉讼请求分割是否超时效? 不超。

离婚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后突然发现离婚时还有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诉讼请求分割是否超时效?
不超。法律依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具体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财产分割请求权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根据《民法典》第303条规定,该请求权并非单方面请求对方同意分割的权利,而是使他人必然负有和其分割财产的义务,所以可以不靠其他人,单方面行使,从性质上来说是形成权。
2、我国尚没有制定类似日本等国的时效取得制度,所有权不会因超过3年而发生权属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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