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办案违法乱象——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有关问题探析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已成为人们最重要交通工具。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导致违法驾车现象日益增多,尤其酒后驾驶现象愈来愈严重。

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已成为人们最重要交通工具。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导致违法驾车现象日益增多,尤其酒后驾驶现象愈来愈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已占交通事故总量的30%。为遏制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条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标志着立法机关已明确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中。自醉驾入刑以来,确实有效遏制了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但伴随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问题与瑕疵逐渐显现出来,其中程序上的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结合自身办理过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经验,现就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机关对危险驾驶罪随意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此处所指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就是说,逮捕的法定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我国《刑法》就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除非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故司法机关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是不能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
虽然危险驾驶案件并不满足逮捕的条件,但一些省份的司法部门仍然选择适用逮捕。其中大多数的批准逮捕决定,都是由法院作出的,但也存在部分由检察院作出的怪象。法院作出逮捕决定,通常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审前羁押嫌疑人,以便延长办案时间;二是在上诉期逮捕被告人,避免强制措施变更的问题。由此可见,有关危险驾驶案件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并且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公检法互相配合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涉嫌的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为加速案件的审理,目前公检法三家在办理醉酒驾驶的案件中,便普遍采取利用刑事拘留的期限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将刑事拘留期限从3日延长至7日到30日不等,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完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实质上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期限,即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预留的期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期限实质上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相一致。但以上公安办案期限只是相对于徒刑以上刑事案件而言的。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既不是重大嫌疑分子,同时也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因此延长拘留至三十日的实践操作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刑事拘留三十日无法律依据。就刑事诉讼法规定而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最长拘留期限只能在七日以内。于是,就有地方公检法机关通过联席会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在七日之内将醉驾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结束,以避免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
实际上,在醉驾案件中,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和法院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拘留的状态显然是错误的,检察院、法院借用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来办案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是相悖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在醉驾案件的裁判宣告之后、生效之前的10日上诉、抗诉期间内,法院一般也将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置于羁押的状态,这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法院无权对醉驾案件的被告人进行拘留和逮捕,拘役的裁判只有在生效之后才能交付执行。因此,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建议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义务,也是公检法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遵守法定诉讼期限、强制措施的规定。
笔者根据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体会认为,对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应当先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判决生效后,需服刑的再收监服刑。对于立案后,存在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对于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另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危险驾驶罪作为目前量刑最为轻缓的刑事案件,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要求,实践中的大多数危险驾驶案也的确适用了速裁程序。但实践中时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起初的确适用了速裁程序,但之后却转为了普通程序。在由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中,由于轻罪案件的特性,被告人被免于刑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不排除法官通过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来延长审理时间的可能,以便能够进行法院内部的讨论,以及同公检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从而能够更为严谨的作出公正判决。
对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所存在的矛盾之处,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这一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甚至产生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行为。如何有效解决这一司法问题,亟待立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