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谈起,重婚配偶是否仍然有继承权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因为特别的缘分,不同的个体走到一起,成立婚姻。然婚姻并非终点,在婚姻的过程中,也会有其他的状况发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是温婉的说法,钗头凤听着美,是凄美。一走了之,不辞而别的也不在少数。

因为特别的缘分,不同的个体走到一起,成立婚姻。然婚姻并非终点,在婚姻的过程中,也会有其他的状况发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是温婉的说法,钗头凤听着美,是凄美。一走了之,不辞而别的也不在少数。
近日接到一起咨询,有感而发,特记录
案情介绍
1990年前后,男女双方经人介绍成婚,婚后有一子。婚姻期间,男方母亲将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到男方名下。因日常琐事,男女双方多有争执,后女方出走在外,并与他人另行组建家庭。
祸福无常,男方在数年后因交通事故过世。女方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以男方妻子名义和男方母亲、子等数人签订协议,约定子为男方母亲抚养,女方获得男方遗产数万。
又几年,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面临拆迁,女方提出要求按照份额继承该房屋或者等额拆迁补偿款。
问题分析
本案涉及长期离家出走是否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女方是否仍有继承权。
1重婚是否构成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我国对结婚和离婚均有明确的形式要求,除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外,婚姻关系的订立以登记为前提。而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有两条路径,或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出走,婚姻法上类似的规定是“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即在完成宣告失踪程序后,提出婚姻关系解除的一方,仍旧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离婚的法律效果。
关于重婚与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民政部在1998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中答复,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对于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
根据该答复,构成重婚的结果是非法婚姻关系解除,而原来合法婚姻关系并不发生改变,即原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2重婚是否导致一方丧失继承权
男女双方依法订立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相互之间有继承的权利。那么重婚会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的结果的,我们查询了相关规定,
继承法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正向规定进行了列举,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里并没有其他或者等等的规定,也就是说,重婚丧失继承权的观点缺乏直接的依据。
有观点认为“依据《继承法》的整体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重婚行为应当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关的案例。我们认为构成重婚的夫妇,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会适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一条。同时我们认为,对于本案中类似重婚,或者长期离家出走的女方,男方是应知的,男方完全可以采取以遗嘱继承的方式,排除女方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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