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产犯罪之无处不在的摄像头偷窥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6月11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开展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摄像头偷窥黑产集中治理。

2021年6月11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开展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摄像头偷窥黑产集中治理。此前北京市第三中院曾办理的一起摄像头偷窥案件中,加害人在半年内控制了18万余个摄像头,包括私人住宅与公共场所,受害人不计其数。摄像头偷窥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发展成了典型的网络黑产犯罪,这背后不仅仅是偷窥者难以更改的恶习,更有网络黑产造成的利益驱动。
现状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即,在民事上承担侵权责任、在行政上被行政处罚、在刑事上被判处相应刑罚。但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与社会评价,当事人双方易达成调解,公开的民事案件并不能代表真实情况,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并非全部在网上公开,故,在此仅统计因利用摄像头偷窥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作为分析摄像头偷窥行为的依据,共有16起,具体如下:

△图1:因偷窥行为被刑事处罚的案件数量

△图2:因偷窥行为所判罪名
从上图中明显能看出该类案件的数量总体呈现明显上涨趋势,更重要的是,除了数量以外,该类案件的犯罪规模明显呈指数上升,在作案手法、社会影响、内外联动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作案手法
2017年之前,摄像头偷窥行为多为个体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行购进摄像头,通过安装至受害人房间或私密场所获取受害人图像,进而敲诈勒索或私下传播,属于直接偷窥行为,即:

△图3:直接偷窥行为图示
而2017年之后,更多的案件中呈现处的是利用破解软件或技术人员攻击摄像头控制系统,从云端同步控制大批量摄像头,进而搭建偷窥平台,通过出售登录账号或自录隐私视频牟利,为技术偷窥行为,即:

△图4:技术偷窥行为图示
犯罪规模
在技术偷窥行为中,偷窥开始突破地理限制,犯罪规模迅速扩张。在2012年,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的(2012)龙刑初字第623号判决书中认定,马某通过在更衣室安装摄像头的方式偷窥他人隐私,涉案摄像头一个,受害人3人;而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的(2019)京0105刑初1650号判决书中认定,巫某成通过搭建“上帝之眼”、“蓝眼睛”等APP非法控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养老院等地的监控摄像头系统,根据×××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人巫某成非法控制的摄像头多达18万余个,地区涉及中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受害人无法估量。
罪名变化
现行刑法中并无直接罪名能对应化的规制偷窥行为,因此此前的加害人多以为实施偷窥行为而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或因偷窥引发的敲诈勒索行为而入刑,打击点往往并不是偷窥行为本身,但近年来,由于网络黑产的出现,摄像头偷窥行为以利用破解软件或攻击摄像头云端系统为手段,加害人因控制摄像头系统的行为,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侦查难度
在直接偷窥行为中,只要发现摄像头,通过查找购买记录、摸排受害人周边情况,犯罪行为基本可以查清,但在技术偷窥行为中,偷窥变成了一个即松散又紧密的组织,上下线虽然都活跃在同一个APP或者网站中,但彼此之间往往只有购买记录,甚至购买记录都没有,只知对方网名,即使抓获下线往往也难以锁定其他参与者及上线的真实身份,给侦查工作造成了巨大障碍。同时,偷窥者搭建的偷窥平台的服务器往往在国外,当加害人销毁终端数据后,往往难以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确定其犯罪规模,甚至固定犯罪证据,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相关方责任
除了直接偷窥或搭建偷窥平台的犯罪分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外,打击摄像头偷窥行为必须同步强化相关方责任,包括破解软件的提供者、流通平台及相关场所负责人,这既是要求他们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的唯一选择。
1、生产、销售破解软件的公司或个人:杜绝生产、销售破解软件,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技术不是原罪,但破解软件就像是催化剂,助推了网络黑产的形成。事实上,通过破解软件攻破摄像头进而达到偷窥目的的案例比比皆是,生产、销售破解软件往往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8)浙0303刑初153号案件中,杨某杰为牟利,编写具有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出售给他人,并提供软件升级、售后、续费等服务,并成立了石家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出售“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工作。后多名犯罪嫌疑人从杨某杰处购得“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后,通过维修的电脑、购买的“肉机”(即被装了木马的计算机)、发送安装客户端等方式,非法控制几百台电脑,实施偷窥行为。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杰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互联网平台:强化主体责任,重视刑事合规管理,避免巨额索赔。
从前述案件中看,破解软件与偷窥平台往往搭载着互联网传播开来,一方面通过一定的伪装在网络平台上架,一方面在社交平台中传播他人隐私。对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的公告》明确提出社交软件、网站、论坛等互联网平台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责任。而未履行相关主体责任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第一,从民事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可能面临受害人的巨额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如平台明知网络用户在实施利用摄像头偷窥行为或散播他人隐私行为的,则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在受害人明确要求平台采取保护措施时,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则要就扩大损失部分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从刑事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见,不论是主动或被动发现利用摄像头偷窥行为,互联网平台均具有积极履行主体职责的义务。
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在日常法律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责任,着重清理用户发布的涉摄像头破解教学、漏洞风险利用、破解工具售卖,偷拍设备改装,偷窥偷拍视频交易等摄像头偷窥黑产相关违法有害信息,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在接到用户投诉或者自行发现涉嫌违规的视频要及时作出反应,避免卷入无妄之灾。
3、酒店、健身房等服务场所:应充分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在实践中,摄像头偷窥的重灾区除了私人住所,就是酒店、健身房等公共场所,现在知乎上仍有大量的帖子讨论“手把手教你如何识破酒店、健身房偷拍摄像头”,这些偷窥摄像头往往并非服务场所安装,而是被第三人偷偷安装或攻破的,但当客户发现偷窥后,一则有损服务场所的商业形象,二则容易卷入侵权纠纷,毕竟偷偷安装或攻破系统的人难以找到,但酒店、健身房一直在这里,且从结果上看诉诸法院后,相关服务场所往往难以全身而退。在(2017)新40民终13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酒店客房属于私密领域,X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负有保护入住客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及在其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不予流失与外传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已经侵犯了胡某的隐私权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酒店而言,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纠纷发生后仅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可能难以在诉讼中“脱身”,此外还应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自身已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进行举证。
要破解摄像头偷窥难题,必须同步在偷窥者、技术提供者、互联网平台、服务场所等相关方处共同发力,打破利益勾连,强化主体责任。我们希望万物互联的背后不是万物之后皆有一双偷窥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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